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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 |
中文名称: 嫡妻 外文名称: legal wife 别名: 结发妻子、正妻、元配(原配) |
嫡妻:指男子明媒正娶的妻子。又叫结发妻子、元配(原配)、正妻、正室(正房)。[1]
含义
释义
嫡妻:就是明媒正娶的妻子。
在中国古代,又称结发妻子、正妻、元配、原配等
制度
相对:庶妻,嫡妻以外的其他妻子。
【古代】
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男子大多愿忘遵循中国古代的这种婚姻制度。
在古代"嫡庶之分"要看该女子是否为明媒正娶且第一个妻子。古代虽然繁文缛节多但也不至于逼迫别人宁愿冒做侧室的风险。
古代男子娶妻,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导致嫁娶不合心意的人,这段婚姻可以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等同于今天的"骗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现今】
婚姻制度:遵照中国婚姻法自由选择恋人结婚的婚姻。
在现代"嫡庶之分"不局限于"明媒正娶"那种婚姻形式来规定"妻子范围",因为"明媒正娶"并不能保证"第一次结婚"的女人就是"第一个妻子",否则小三上位先结婚岂不也称之为"嫡妻"了?所以现今妻子的含义是指:双方"供认"并非出于"玩世不恭、一夜情…"等不认真态度的"同居"亦可视作"无婚礼婚姻",而其中"第一个无婚礼婚姻"之中的女方可称之为"嫡妻"。
……
【N0.1妻】
就算娶得人再多地位也平等,但嫡这个词只可以属于"第一"。所以也可视作娶妻先后次序的数字"NO.1"的代称,但更稀有,因为一个人人生只可能有一个"嫡妻",只能有一个"NO.1妻"。
就算结发妻子死了,或庶被破例称作嫡,那前面也必须加上"续/继"来分别。
嫡就像金字塔顶只有一个,亘古不变的定律。
如果结发妻子当上皇后那她就叫"嫡皇后或元后、元嫡"。而其她妃嫔就算是当上皇后也只能是单作"皇后或继后"。
而相对的庶却可以同时设立很多,并且后到的庶也会被叫做庶,庶之间相平等。
待遇
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古代时皇帝时候会和嫡妻葬在一起,而妾妃只能葬在周围。
嫡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比现今反而更很人道:
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
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
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在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议·户婚律》中对"三不去"就有所诠释,对应上文为:
第一,经持舅姑之丧;
第二,娶时贱后贵;
第三,所受无所归。
习俗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以示对婚姻的看重。
例子
反例: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国外嫡制
日本和朝鲜半岛古代同样奉行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层社会的人才会多妻,正妻以外的称为侧室,妾在日语中指非正式结婚而与有妇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汉语的情妇。
朝鲜半岛方面,李氏朝鲜时代嫡庶差别极为严格,不同阶级的男女不能结为夫妻,阶级较低的男性若娶阶级较高的女性为妻,是犯了诱拐之罪,该段婚姻亦无效。阶级较低的女性若要与阶级较高的男性结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后亦不能扶正,只有极少数例外。文定王后兄长尹元衡之妾郑兰贞于正室金氏死后,文定王后准许她升为正妻,封一品贞敬夫人。当时有"从母法",即子女继承母亲的社会阶层,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亲、父亲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若母亲为贱民出身,于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国王的嫡子称大君,庶子称君;嫡女称公主,庶女称翁主。宗室嫡女称郡主,庶女称县主。
设嫡意义
基本意义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却又多妾制度,所以在那种不公平婚姻之下用"名义和待遇"来"尽力弥补和维系"结发妻子应该得到的公平。而名义"嫡庶"之分就是用来分别结发妻子之用。
换句话就是指"夫的精神和肉体已经给人分享了,至少得维护'结发妻子'的物质待遇"尽量"不被割舍"。所以就成了结发妻子的专称。
而有些人觉得妻妾待遇不同就把责任归降与嫡妻,那样是二度对嫡妻的伤害。除了个别重口味人,没有多少人是因为喜好"爱人的花心"而和TA结婚。"爱人和TA找的庶"都明知故做,却损失的是"嫡妻"。
"嫡妻"就算损失了应该享有的"精神或物质上"的,却被视作应该,谁都毫不感激,从古至今。反想那些"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也不是什么时候都管用。
"嫡妻"反抗不公平却成了造反,如果手段不到位就正好给对方留作把柄,反而顺带那些合理的也被否定。
谁觉得庶待遇不公平想弥补,就不应该是从"嫡妻"那里抠出来给"庶",而是要么从你自己那里或应该从丈夫享誉那里抠出来!也就是指你可以把自己的轿子让给庶自己跑步,但嫡的轿子不能降级!
如果爱一个女人娶了她怎么忍心伤她再娶?!不爱还娶的话其中到底谁自作多情了?!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英雄维护公平从来不是让别人干活自己捞名分还有脸指责替你卖力的那位。
古往律定
外室,但是这所谓"娶妻"是不被法律与世俗承认的。
《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明代律法上没有平妻。所谓平妻就是个哄外面女人的。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但同时刑部说帖亦云:"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制,系指其夫并未兼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而言。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
又云:"查人情莫不爱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两房之义,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综上可见,一夫只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于是礼法要别先后而定名分,只承认先娶者为妻,而认为后娶者为妾。若是发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问题时自应以妾科断。
古往渊源
中国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宋朝之前,平妻这种习惯并不普遍。较为人所知的有,晋朝时的贾充先娶李婉,后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离异,再娶郭槐。以后李婉遇赦,皇帝特许他娶两个正妻,称为"左右夫人"。
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赟五皇后并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平妻。
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割让给奉行习惯法的英国,所以在1911年清朝结束在中国的统治、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建国并实施新宪法后,香港华人仍依据《大清律例》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习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实行一夫一妻制。
相对于妾,平妻的法律及社会地位等同于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有遗产继承权的嫡子女,而妾所生或非婚生子女则被视为"庶出"。
平妻亦拥有死后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权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后递补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过程中亦采等同于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仪式。由于元配与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男性的平妻死后,会发生两房嫡子女争产的事件。
唐中宗陪葬的是她19岁时已死的嫡皇后不知道葬于何处,但也不想用造反的韦氏陪葬,于是宁可用了嫡妻的衣冠冢陪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