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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3)審批機關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7)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適用於金融、證券、保險類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設立時繳付全部或部分註冊資本的公司。 (8)投資者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9)住所使用證明文件; (10)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適用於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由公司的境外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載明境內被授權人的地址、聯繫方式,明確授權其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可以是境外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12)其他有關文件。
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 、名稱變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3) 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名稱核准與登記屬同一機關的毋需提交); (4)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後的章程; (6) 其他有關文件。 ※如變更名稱需先經審批部門批准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再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變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股權轉讓協議; (6) 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 (7) 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8)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9) 其他有關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毋需提交第3、5、6項文件。 3、 經營範圍變更 i.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ii.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iii. 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iv.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v.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vi. 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前置審批的,提交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vii. 其他有關文件。
類型
依照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 合資經營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合夥 其主要的,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相關法律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由眾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規範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與登記程序、法律地位、投資關係、法律文件、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勞動關係、稅收、外匯管理、解散與清算等。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着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2020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1]
受管轄和保護
在東道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受東道國法律的管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中國的法律主體;凡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為了依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監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為了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分別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其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
出資期限
1.普通出資期限 (1)一次性繳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分期出資 ①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總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與註冊資本的大小無關 2.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解釋】總期限均不得超過1年,與收購價款的大小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