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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

中文名 场外期权

外文名 OTC options

场外期权,(Over the Counter Options,一般简称为OTC options,也可译作“店头市场期权”或“柜台式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

概述

场外期权(Over the Counter Options,一般简称为OTC options,也可译作“店头市场期权”或“柜台式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

场外期权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针对上市的个股设计,能够覆盖90%的股票(ST股、次新股等受到限制)。场外期权以做市商模式为主,由券商担任所有投资者的对手方。

简单来说,客户仅需按交易规模支付某一比例的权利金,就能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股票。

场外期权的参于者主要为投资银行或其它的专业及机构性投资者。故于一般投资者眼中,场外期权市场的透明度相对会较低。然而,由于权证发行人很多时都会透过场外期权去对冲已卖出权证的风险。故此,场外期权的引伸波幅水平及变化,对一般权证投资者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根据交易场所是否是集中性的以及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期权分场外期权和场内期权。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的区别最主要就表现在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

特点

其性质基本上与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无异。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场外期权合约的条款没有任何限制或规范,例如行使价及到期日,均可由交易双方自由厘订,而交易所内的期权合约则是以标准化的条款来交易。

场外期权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因各自独特的需要,度身订做一份期权合约和拟定价格,然后通过场外期权经纪或自己直接找寻交易对手。交易所辖下的期权活动,均是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清算,而且有严格的监管及规范,所以交易所能够有效地掌握有关信息并向市场发放,例如成交价、成交量、未平仓合约数量等数据。投资者均可在港交所的网页内找到这些信息。

至于场外期权,基本上可以说是单对单的交易,当中所涉及的只有买方、卖方及经纪共三个参与者,或仅是买卖双方,并没有一个中央交易平台。故此,场外期权市场的透明度较低,只有积极参与当中活动的行内人(例如投资银行及机构投资者)才能较清楚市场行情,一般散户投资者难以得知场外期权的交易情况,比如期权的成交价以及引伸波幅水平等。

中国现状

中国场外期权自2017年开始爆发,年末存量交易笔数(5901笔)较年初(1700笔)增长247%,初始名义本金规模达到5011.36亿元。从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来看,商业银行、私募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买方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8年4月11日最新公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2018年第2期,总第29期)显示,2018年4月,证券公司开展权益类场外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6220笔,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规模新增1049.55亿,环比增长36.48%。期权交易集中度上升4%、互换交易集中上升1%,场外期权与收益互换集中度分别为88.09%、93.16%。

规定

按照规定,个人投资者是禁止参与场外期权业务的。2017年9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明确:

一、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风险管理公司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不得新增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业务。存续业务存在本通知禁止情形的,存续业务到期终止,不得续期。

但随着期权市场升温,不少私募将场外期权门槛降低,使得原本仅限于机构的金融衍生品,普通投资者也触手可及。

行业监管

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2018年 4月10日晚间,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的消息在市场上传播。媒体从业内获悉,券商确实收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自2018年4月11日起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有私募收到的通知显示:“受影响的交易对象包括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和企业不受影响;产品范围包括所有场外衍生品;窗口指导范围:所有券商;受影响时间:暂时措施,待新规出台,按新规的标准执行。目前新规出台具体时间未定。

揭示个股场外期权风险

一、案件还原

2017年12月, 钟某、叶某1、叶某2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活动。该公司首先与刘某约定,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购买股票期权,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转入刘某的账户后,除刘某截留一定的手续费外,余款全部返还。2017年12月22日,刘某、陈某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合同”,开始认购资管产品。该产品推出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与上述三家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约定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与上述三公司进行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个别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过与其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并通过网络宣传,引诱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参与到个股场外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2018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场外衍生品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核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办理场外期权相关业务。协会2019 年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进一步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1]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