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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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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2]

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回避制度

外文名称 Avoidance system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回避情形 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等

目的 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制度名片

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

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公务员回避制度

简介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任职也有回避制度。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详细资料

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部门正职或副职)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在选调人员时,也要避免选调同乡同学到一个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实施意见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担任市区、镇两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三、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调整决定。回避人员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应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应回避人员的一方接近退(离)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可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规定》(威办发[1996]5号)提前离岗,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列入回避范围的人员,要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前,如实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回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回避的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开展回避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完成回避调整计划的,不予办理其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审批手续。应回避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要无条件服从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回避决定。如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予以辞退。公务员过渡工作完成后,要加强回避的检查与监督,要与公务员录用、晋升、调动、任用等环节结合起来,完善回避监督管理机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