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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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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笞杖.jpg|缩略图|原图链接来自搜狐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即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拟定而未及正式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中首次废止了笞杖刑罚,具有千百年历史的笞杖刑罚是在清朝末年寿终正寝。

起源

笞杖起始于“扑作教刑” ,正如许多事物在古老中国的存在状态一样,笞杖刑罚在中国也拥有它悠久的发展历史。笞杖刑罚的产生当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就我们现在所能找到的最早的文献资料看,棍杖惩罚在开始时仅为一种师儒教训弟子的手段。《尚书·尧典》有“扑作教刑”句,据郑康成注,“扑为教官为刑者”。在周朝,随着官方教育的发展,礼仪制度的健全,棒棍教育在典籍中也留下它的点点踪迹。 此外,棍棒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军事组织中也找到了它的用武之地。当时,棍棒刑罚已成为军法中的常用刑。 根据明代董说《七国考》以及其他史籍,参考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物,我们大抵可以确定笞刑在秦、楚、魏等国已成为官方常刑。因此,无怪乎嬴政统一六国后,秦帝国把笞刑作为国家的法定刑罚以及刑讯的手段。正是在秦王朝,开始出现明确记载笞刑的文献,《云梦秦简》就多处提及笞刑,这种法律制度的设定,给司法刑讯以正当的权力,也为审判机关滥用刑罚开了口子。正所谓“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审判人员为了取得需要的口供,必定无所不用其极,棍杖于此成为锻炼冤狱的帮凶。《史记·李斯列传》记“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不过是千百冤案中的一例。笞刑还成为引起秦末农民大泽乡起义的导火索,《史记·陈涉世家》记陈胜与吴广筹划起义停当,准备动手,那天陈胜故意对押送他们的军官说他想逃跑,军官因此动怒要笞责陈胜。对头领施行笞辱极大地激怒了在场的戍卒,陈涉趁机一跃而起(大约前此陈涉已趴卧在地),在吴广的佐助下,夺剑杀官祭旗。 虽然笞刑在战国、秦朝已经浮出历史水面,但是它在当时却依旧处于刑法的附属位置。这从五刑的设置,即可见一斑。在汉代之前,官方规定的刑罚是墨、劓、宫、刖、杀五种,统称之为五刑。其中杀是死刑,余者均以残损人的肢体为惩罚,可归属为肉刑。不难看出,肉刑占据了刑法的主导位置。直到汉孝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种情形始得以改观。而这缘于一件颇具戏剧性的历史事件。《汉书·刑法志》记当时一位名叫淳于意的官员,违法犯罪被处以肉刑。在被逮赴衙之前,淳于意深深怨恨自己虽然生有五个女儿,却没有生养一个儿子,以致紧急关头没有能帮助自己的人。父亲面临的危机及其喟然长叹,深深地触动了他女儿缇萦的心。于是缇萦上书文帝,痛陈受刑后不可复原,虽后欲改过自新,而其道永绝,并愿入没官府为婢,以赎父罪。文帝悲悯其意,下旨废除肉刑,改用笞杖。以此为契机,笞杖开始在古代中国法系中呈现出跃升的势头。

简介

笞杖,是我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 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

变革

笞杖 在西方文明的激荡下,东方古国开始从其内部发生嬗变。具有悠久历史的笞杖刑罚,也前所未有地受到了来自西方文化的质疑与否弃。但是中国笞杖亚文化并没有一触即溃,通过与新鲜事物的杂糅交和,它依然拥有生存的空间。这方面可以太平天国为例。其正刑不采用往代沿袭已久的五刑,仅有枷、杖、死三种。杖刑从五至二千板不等。1853年12月,杨秀清以洪秀全虐待宫女为由,搬演天父附身的伎俩,当众怒斥洪秀全,逼迫天王下跪认罪:“小子知错,求天父开恩赦宥。”但杨氏却不依不饶:“尔知有错,即杖四十。”尽管众人一再求情,但杨氏绝不松口。直到洪秀全以俯伏在地,表示愿意受杖,杨氏才终止了这场过火的闹剧。但为时已晚,这一事件让洪秀全深感耻辱,并彻底认清了杨秀清的不臣之心,由此成为“天京事变”的前奏与导火索。 太平天国没有终结的笞杖刑罚,却在清廷的自我改良运动中开始走向它的末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五月,两江总督刘坤一、两湖总督张之洞第一次会奏变法事宜,同年六月又会奏,请求恤刑狱,废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其中也牵涉到笞杖。奏疏曰: 省刑责,敲扑呼号,血肉横飞,最为伤和害理,有悖民牧之义。地方官相沿已久,漠不动心,拟请以后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吓外,凡初次讯供时及牵连人证,断不准轻加刑责。其笞杖等罪,应由地方体察情形,酌量改为羁禁,或数日,或数旬,不得凌虐久系。 疏中建议笞杖罪酌量改为羁禁,已委婉地提出了取消笞杖的主张。 刘坤一暂且不论,单就张之洞而言,能提出这种主张就相当不易。据《国闻备乘》卷三“张之洞骄蹇无礼”条记,张之洞自负才地,俯视一切,性情怪僻,“或夜半呼庖具馔,稍不惬,即呼行杖”,看来张之洞平日里就没少用杖刑对付下人。庚子事变后,张之洞创办《楚学报》,以梁鼎芬为总办,用章太炎为主笔,意在与康、梁相区别,不想章太炎早已接受革命思想,在创刊第一期就作《排满论》,激恼梁鼎芬,“拉太炎出,一切铺盖衣物,皆不准带,即刻逐出报馆;命轿夫四人,扑太炎于地,以四人轿两人直肩之短轿棍,杖太炎股多下,蜂拥逐之。”棍杖在此再次大显神威。然而,时值清廷末世,民心离散,革命思想抬头。排满渐成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而革命思想又岂是敲扑所能阻止,张之洞等权臣深知重刑不如市恩,以争取民心的向背。其所以上陈省刑责的奏疏,当是基于如此考虑。 想必清廷彼时对时局也已有清醒的认识,两位大臣的奏议很快获得了清帝的恩准。于是,两位大臣奉诏与刑部会同删改《大清律刑》。第一次删修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完成。但这次删修并没有超出清朝道光、咸丰、同治年间修例的范围。与此同时,清廷正不失时机地大行笞杖刑罚,让其发挥最后的作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革命党人沈荩因在天津《新闻西报》披露其搜集到的有关《中俄密约》内容而被逮,因当时清廷正在准备皇太后的生辰庆典,怕将沈荩公开处决激起民乱,于是就命刑部将沈氏杖毙。七月三十一日,刑部遵旨动刑,一时棒杖交下,血肉横飞,可怜沈氏体格魁伟,结果连续捶楚四个多小时还是神志清醒,最后是以布闭塞气道,用绳索勒毙,其状相当凄惨。 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刑律修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这年七月,清廷皇族在反复商议出国考察各国政治的五大臣的意见后,宣布预备立宪。立法因此也就迫在眉睫。也正是这一年,沈家本上书朝廷,要求聘请日本冈田太郎博士参与修订刑律,并遴选谙习中西法律的人员担任纂编,奏请很快获得朝廷允准。第二年,修订法律馆重组,沈家本被再次任命为修律大臣,主持修订新律。沈家本参照西方法学最新学说和各国司法实践,以《大清刑例》为蓝本,新旧糅合更定刑名的结果是,原清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五种。两种五刑相比较,不难见出笞杖已被改为罚金。宣统二年(1910年),该刑律被定名为《大清新刑律》,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决定予以颁布,但未及明定施行日期,第二年(1911年)就爆发了辛亥革命,各地易帜反清,宣统退位,中国末代皇帝正式下台。 虽然《大清新刑律》未及正式施行便进入了故纸堆,但是在法理上它完成了对笞杖刑罚的废止。而在清朝统治最后两年里生效实行的《现行刑律》,在事实上也取消了笞杖官刑。

遗失

笞杖刑罚在中国长时间的存在,注定它的废除不可能一蹴而就。 即便是官府谨守律法,久经笞杖敲扑的民众也可能因刑法的骤变而无所适从。辛亥以后,就曾有一位清朝遗老命家人抱着棍杖跟他来到县衙,就在大庭广众中,这位老先生除下自己的裤子,露出尊臀,命家人用棍棒予以痛责,一顿棍杖后,老先生才允许家人扶他起来,口中还念念有词地说什么痛快痛快,今日始知王法威严云云。 不难推测,在革故鼎新之际,笞杖一定仍有市场。为此,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就下令禁止刑讯和体罚。1912年3月11日下达内务、司法两部的通饬令曰: 近世各国刑罚,对于罚人或夺其自由,或绝其生命,从未有滥加刑威,虐及身体,如体罚之甚者。……夫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所属。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但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却为袁世凯所窃取。在清末即被取消的笞杖刑罚也随着袁氏皇帝旧梦的重温而得以再次跃升司法舞台。民国三年(1914年)四月,时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条陈改良司法计划,其出于疏通监狱的考虑,要求适当恢复笞杖刑罚,将轻刑犯酌情处以笞杖,免去囚禁之苦。 梁启超的条陈得到袁大总统的赏识,司法部就此拟订了《易笞条例》十一条,该条例于十月五日呈奉大总统后即得到批准。条例规定,凡犯刑律奸非、和诱、盗窃、赌博、吸食鸦片、欺诈取财等罪,应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被折罪为监禁的,只要是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子,即可易以笞刑。折易的公式是一日刑期折笞两下。此外,还明文规定:行笞先由医师对犯人进行诊视,出具堪受笞刑证书;犯人体格不能一次承受完笞打的,可分两次进行;官方如违规擅用笞刑致人死命,则以渎职罪论处。 如果说与过去的笞杖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民国笞责明显要轻得多。但在现代法律界中,重新采用已遭废止的体罚,怎么也不能称之为司法进步。《易笞条例》趔趄而行,于民国五年(1916年)七月十八日,又宣告夭折。 但是笞刑司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笞杖刑罚在我们这块土地上的彻底终结。就以曾入主北洋政府的曹锟为例,他就经常对下属滥施笞杖。《睇向斋秘录》中的“曹锟轶事”记云: 曹仲三(珊)上将(锟),性躁急喜怒,素有疯子之号。一言不合,辄曰打嘴巴,打屁股。其任第三镇统制时,有人密告某军械舞弊营私。曹大怒,立缚之,自打军棍数十。旋悉事莫须有,仇者故为诬陷之言,遂升某为管带,且慰之曰:“吾轻信人言,打尔屁股,良用歉然!今尔屁股已消肿否?谚云越打越发,已升尔官矣。”有行类如此。王君润琴曾执事三镇,目睹之。 曹锟的笞杖当然不能与历代的官刑相比并,但是它与古代笞杖刑罚尤其是清朝笞杖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从曹锟北洋军阀的出身便可得到索解。明乎此,我们将曹锟随意行杖的脾性视作清朝官员政治恶习的孑遗,似不为无根之谈。<ref>“笞杖徒流死”五刑分别是什么?始于哪个朝代?网易订阅f>

笞杖-笞杖与妇女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一直坚持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道。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心地良善之辈。清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算是凤毛麟角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