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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根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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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上海 | 1963年4月27日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企業家 |
劉根山現為香港永久居民。從八十年代起,劉總是緊踏市場脈搏,幾乎涉及了所有最有發展潛力的業務,從貿易起家,九十年代初到上海做地產,現在70%的業務集中於公路項目。此外還涉足船運、娛樂和金融。其在香港收購的上市公司,去年引入和記黃埔作為第二大股東。茂盛集團在全國已經投資了8條高速公路,2002-2003年參與的高速公路項目總投資達180億元。
人物生平
劉根山,上海茂盛集團董事長。出生於上海楊浦區,起家時曾與周正毅有過生意上的合作。18年前的1990年,從北京通縣交通局下海的劉氏回上海作了一段"個體戶"後,開始在香港作貿易。
2000年,"老公路"出身的劉根山,聯合上海市城建集團、建工集團共同投資的上海市高速公路項目順利中標,並開工建設。該項目總投資約100億元,由劉氏當年成立的茂盛集團控股,於2001年底至2003年相繼投入運營。
由此,他的"公路大王"的名號廣為人知。至今為止,為茂盛集團控制或曾經參與的高速公路項目有上海的"滬青平"、"滬嘉瀏"、"同三"、"南環",浙江的"寧波繞城"、"北侖港"和"甬金"等7條,總里程達900公里以上。
2004年左右,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案,就牽出劉根山在1995年的三起行賄案件--建行上海分行三支行行長章作斌、退休的分行副行長江鳳英和一倪姓高管,曾經各受其賄賂。當時因對行賄罪處罰的法律不完善,劉根山與茂盛集團逃過刑責。
2008年年初,劉根山因涉嫌詐騙巨額資金被國家有關部門調查。據稱,其詐騙金額高達43億元。劉根山案由中紀委直接督辦。
2008年6月5日,劉根山被浙江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2008年7月中旬被浙江省檢察院正式批捕。
2009年8月27日,劉根山被判犯抽逃出資罪和挪用資金罪,兩罪並處8年有期徒刑。
人物事件
劉根山財富之路劉根山的浙江"圈路"歷程始於2002年。當年6月25日,上海茂盛與紹興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甬(寧波)金(華)高速紹興段(全長73公里)的項目公司,資本金為8.4億元,其中茂盛控股70%;2005年11月,紹興交通投資公司將合資公司另30%股份,轉給上海茂盛集團。後者得以全資掌控。
此後,劉根山又瞄上了寧波市區至北侖深水港的主幹道--寧波北侖港高速公路。該高速公路全長51公里,投資額24.3億元,1999年底通車。2002年9月,上海茂盛出資買斷北侖港高速35年經營權,承擔該高速的運營、養護和管理職能。同年,劉根山有意在浙江公路版圖上再下一城。當年,上海茂盛集團與寧波方面達成了投資寧波繞城高速西段的協議,上海茂盛持股80%。雙方還組建了合資公司--寧波繞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資料顯示,寧波繞城西段全長42公里,投資額達43億元,建成後將連接滬杭甬、甬金高速、杭州灣大橋等高速公路。
曾與周正毅合作
劉根山接受採訪劉根山出生於上海楊浦區。起家時,曾與周正毅有過生意上的合作。1991年,劉氏的香港茂盛國際集團殺回上海市場,成立上海茂盛企業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2000年,"老公路"出身的劉根山,聯合上海市城建集團、建工集團共同投資的上海市高速公路項目順利中標,並開工建設。該項目總投資約100億元,由劉氏當年成立的茂盛集團控股,於2001年底至2003年相繼投入運營。由此,他的"公路大王"的名號廣為人知。除了公路項目,茂盛集團在上海地產方面手筆頗大,開發了包括"大唐盛世花園"等房地產項目逾70萬平方米,公司在上海城鄉擁有大量土地儲備。
政界交往
劉根山從來不張揚自己在政界的關係。但他在政界實際上人脈很廣,交往頗深。三年前的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案,就牽出劉根山在1995年的三起行賄案件--建行上海分行三支行行長章作斌、退休的分行副行長江鳳英和一倪姓高管,曾經各受其賄賂。當時因對行賄罪處罰的法律不完善,劉根山與茂盛集團逃過刑責。
財富排行榜
中國400富人榜第48名;
中國首富排行榜第58名;
新財富勞斯萊斯500富人榜第7名;
中國百富榜第43名;
2004胡潤百富榜第36名。
案件審理
劉根山-公路大王劉根山案開庭涉嫌在甬金高速公路項目上抽逃出資1.5億元和在滬青平高速公路項目上,挪用資金1.9億元;檢方建議從輕處理。
2009年2月25日上午,"公路大王"劉根山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劉根山被控抽逃出資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其實際控制的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茂盛企業)以及下屬財務負責人袁曉軍和胡長麗亦同案被告。上海茂盛集團副總裁楊富國作為被告企業代表出庭。
當日開庭近三個半小時,劉根山身着深色休閒西裝,略顯消瘦,在庭審期間不時低頭看地。
根據檢方指控,茂盛企業、劉根山以及袁曉軍、胡長麗涉嫌抽逃出資1.5億元,而劉根山和袁曉軍還被指控涉嫌挪用資金1.9億元。
起訴內容並無直接涉及外界傳聞的官員腐敗問題。劉根山也在庭上表示,他並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屬實的情況。但據《財經》記者了解,劉根山案與原紹興市交通局長蔡繼東和副局長張來興的腐敗案相關。浙江省公安廳正是在浙江省紀委移送有關犯罪線索後介入此案。
抽逃出資1.5億元 劉根山1957年出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現為香港居民,於2008年6月被刑拘,7月被批捕,2009年1月取保候審。上世紀80年代,劉下海經商,1999年左右進入公路領域,一度染指七條高速公路,還投有多個房地產項目,曾被冠以"中國首富"之名。不過,劉根山為人低調,外界對其商路歷程知之甚少。
劉根山等人涉嫌的抽逃出資罪名,案涉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甬金高速)的註冊資金增資款。甬金高速是由茂盛企業和紹興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紹興交投)於2002年6月出資設立,註冊資本1.5億元,茂盛企業持股70%,紹興交投持股30%。旗下投資建設的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是連接江西、安徽、湖南等各省貨物以寧波港集散的重要通道,全長73.38公里,於2005年底通車。
據相關證人介紹,公司成立後不久,為了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以使項目順利開工,兩股東方商議同比例增資至3億元,即茂盛企業增資1.05億元,紹興交投增資4500萬元。
但紹興交投並沒有實際拿出4500萬元,而是於2002年11月從茂盛企業獲得此筆借款。當年12月,茂盛企業把增資款1.5億元轉入相關賬戶,待驗資完成後,以征拆遷款的名義把資金轉至甬金高速紹興段指揮部的賬戶,再以借款的名義從指揮部轉回茂盛下屬公司,完成資金抽逃。
劉根山的辯護人稱,雖然有關行為不妥,但在當時主要是出於推進項目的考慮,也獲得了政府的認可。
《起訴書》稱,至2004年8月,經指揮部反覆催討,劉根山再指使相關財務人員,把5000萬元循環三次打入指揮部賬戶,完成虛假出資,此後這5000萬元中4800萬元再被轉回茂盛下屬公司。
據《財經》記者了解,這一資金的流轉,得到了紹興市交通局長蔡繼東的默許。副局長張來興作為指揮部常務副指揮也有所幫助。而張來興在劉案筆錄中也交代稱,他得到的好處,是自己的親戚獲得了相關工程的承攬權。
公訴人稱,劉根山等人的上述行為,導致甬金高速損失銀行利息近130萬元。但公訴人亦表示,按銀行利息來對損失進行測算,所得數字已是最小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6月,紹興交投將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權也轉讓給茂盛企業。但這筆交易所涉及的國資流失問題,在劉根山案中未有體現。
2007年末,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辦在對甬金高速公路所涉貸款銀行審計時出具意見稱,經測算,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25年收費權的淨現值至少在11.44億元以上。紹興交投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權,價值至少在4.33億元以上。但是,這部分股權於2004年轉讓時,價格僅為1.27億元,國資損失在3億元以上。
挪用資金1.9億元上述1.5億元在甬金高速上兜了一圈後,繼續被劉根山以類似手法進行周轉。
根據檢方調查,茂盛企業在收回有關款項後,又匯給了劉控股的上海滬青平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滬青平)。隨後,滬青平再把資金匯給崑山茂盛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崑山茂盛)。崑山茂盛再本票背書給劉根山,用於支付劉在茂盛企業增資過程中,作為個人股東出資的欠款。
而司法機關對滬青平的進一步調查,又牽出了劉根山和茂盛企業財務總監袁曉軍的另一罪行,即挪用資金1.9億元。
滬青平2000年7月成立,註冊資本1億元,劉根山為法人代表,茂盛企業絕對控股,持股52%。茂盛企業因擁有滬青平高速公路的25年經營權,遂組建滬青平。
滬青平成立以後也不斷增資,以獲得更多銀行貸款。2001年中,註冊資本已增加至2.9億元。2002年1月,再增資至4.7億元,均為各股東單位同比例出資。
這次增資完成後,劉根山利用其擔任滬青平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沒有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情況下,挪用滬青平1.9億元,其中1.8億元即為全體股東的增資款。
劉指示並由同時擔任滬青平財務總監的袁曉軍安排,開出1.9億元的本票給茂盛企業,茂盛企業隨即背書至上海茂盛半島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茂盛半島),茂盛半島再拿出1000萬元,合計2億元背書給劉根山。最終,2億元作為劉根山在茂盛企業增資時的個人出資款。
完成相關手續後,有關資金再被轉回滬青平。上述行為在2004年就被滬青平的相關國資股東發現,還曾一度發函要求查清滬青平過往的財務問題。
正是通過類似操作,2000年成立以來,茂盛企業從最初的1.56億元的資本金,不斷增至2002年的10億元。
公路富豪連續落馬
在庭審過程中,劉根山對檢方出具的大部分證據和陳述的事實,均稱不知或已忘,但他認可檢方的認定。
公訴方稱,劉根山等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並無主觀惡意,沒有給國家以及相關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並引起社會不穩定;其到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有關犯罪行為,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亦有浙江檢方人士表示,儘管劉根山案情重大,所涉關係複雜,但其在杭州所訴罪名並非重罪,量刑不會太長。宣判後,劉根山將可能於浙江省外服刑,並可能繼續配合其他案件的偵查。當日庭審結束後,法官並未當庭宣判。
根據公開資料,劉根山案發前染指的高速公路包括嘉瀏高速公路、滬青平公路、上海同三高速、上海南環高速、寧波繞城高速公路、北侖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等。
劉根山一案也引出了銀行追債訴訟。僅在上海,就已有工行、中信銀行(7.79,0.00,0.00%)、杭州商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單位提起多起訴訟,有關案件目前仍在進展中,部分傳出"庭外和解"的消息。此外,劉根山投資的南環高速的項目公司也把劉根山旗下五家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也透露出劉根山在該項目上存在資金騰挪轉移。
短短兩年內,在劉根山之前,長三角地區已有張榮坤、郁國祥兩名顯赫一時的公路富豪落馬。此前,三人在2000年以後的一波"國退民進"浪潮中,僅在長三角地區所"掌控"的公路里程就超過1000公里。
2月25日,公訴人在法庭上表示,高速公路投資體系的制度缺陷也是劉根山最終案發的重要因素之一。投建一條公路就可以用經營權質押獲得巨額貸款的BOT模式,而公路項目資金需求巨大,投資者為了獲得貸款不斷增加參與的項目,此後只得將資金在項目之間騰挪轉移。這樣的行為在中國絕非偶然。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些公路富豪們,如何在公路項目招投標的激烈競爭中一次次勝出,並在股權的購買上一次次獲得"優惠",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又能一次次獲得超越政策乃至法律的便利?深入細節,至今還未過多被觸及。
茂盛系再因甬金高速成被告
曾經一度擁有7條公路的上海首富劉根山,因涉嫌抽逃註冊資本金和挪用資金被判刑8年。隨着昔日"公路大王"的隕落,劉根山旗下的"茂盛系"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衝擊。而如今,首富隕落後遺症效應已經逐漸顯現,而此時劉根山折戟的"甬金高速"卻又再生波瀾。
2011年1月,與劉根山合作甬金高速的紹興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紹興交投公司)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將茂盛系的3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茂盛)按照合同繼續支付5000萬元。
再上法庭
隨着2008年6月劉根山被正式批捕後,茂盛系突然失去主心骨。就在劉被批捕後幾個月,作為茂盛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永祥卻與紹興交投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指出上海茂盛需再向紹興市交投公司支付一億七千萬元。
在劉被捕之後,所有的銀行先後停止了與茂盛系的合作,這一份巨額的協議簽訂無疑對於當時的茂盛集團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劉根山之前一直非常低調,也正因如此更增加了劉的神秘感。未經證實的坊間傳言認為,劉根山和周正毅關係密切,出生於上海楊浦區的劉根山,起家時曾與周正毅有過生意上的合作。公開信息顯示,21年前的1990年,從北京通縣交通局下海的劉根山,回上海作了一段時間"個體戶"後,開始在香港做貿易。1991年,劉氏的茂盛國際集團殺回上海市場,成立上海茂盛,從事房地產開發。1997年,在上海銷售額前100家的房地產公司中,劉的茂盛房地產有限公司排名第13位。
劉根山之所以被稱作"公路大王",是因為由茂盛控股或經營的公路曾經一度達到7條。
公開信息顯示,劉根山共投資了7條高速公路,分別是嘉瀏高速公路、滬青平高速公路、上海同三高速公路、上海南環高速公路、寧波繞城高速公路、北侖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其中,甬金高速公路即是由上海茂盛和紹興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甬金公司資本金8.4億元人民幣,其中上海茂盛作為控股股東擁有公司70%的股權;總投資達28億元,茂盛投入近6億元。
據《錢江晚報》報道,2008年7月中旬,上海茂盛集團董事長、"公路大王"劉根山被浙江省檢察院正式批捕,被批捕的罪名是涉嫌抽逃註冊資本金。當時,劉根山案由中紀委直接督辦。浙江省內公路問題已經基本查實,主要為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項目公司的低價轉讓與1.5億元註冊資本金抽逃及資金挪用。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劉根山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判定劉根山犯抽逃出資罪和挪用資金罪,兩罪並處8年有期徒刑。
令人不解的是,劉被正式批捕之後,紹興市交投公司又與茂盛集團談判,需要在當時雙方合作時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上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二》。紹興交投公司是紹興交通局下屬公司,屬於國有企業。
該份補充協議要求,上海茂盛再向紹興交投公司支付人民幣一億元,一旦發生茂盛集團將所持有的甬金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行為,上海茂盛還應再支付7000萬元。而簽訂這份協議的原因是因為當時股權轉讓價格偏低。
幕後謎團
雙方往來的歷史並不複雜。2004年,紹興交投公司以1.1166億元的價格將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權全部轉讓給上海茂盛,隨後還於2005年9月20日簽訂了 《補充協議》,協議指出上海茂盛需要再向紹興交投公司支付1538萬元作為轉讓財務成本。
2005年11月以後,甬金高速的股東正式變更為上海茂盛和茂盛半島公司,其中茂盛占股90%,茂盛半島公司持有10%的股權,而紹興交投公司已經沒有甬金高速股權。
可是,就在劉根山被捕之後,2004年簽訂的 《股權轉讓合同》又再生變。4年左右之後,雙方卻又就此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了上述第二份補充協議,而此時劉已經待在了監獄裡。
作為茂盛集團的監事,楊永祥與紹興市交投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二》以後,上海茂盛先支付了3500萬元,隨後於2009年2月再支付1500萬元,按照協議,上海茂盛還將於當年4月將剩餘的5000萬元支付完畢。
然而茂盛集團在支付了5000萬元之後,拒絕再支付剩餘的5000萬元,而紹興市交投公司也正是因為如此,將茂盛系3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
茂盛為什麼不付錢呢?茂盛代理律師指出,該份《補充協議二》違反了公平、公開、公正的計價原則,也未依法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故未再繼續付款。在楊永祥一方看來,《補充協議二》是一份"不平等"協議。
"我們要提出反訴,要把已經支付的5000萬元要回來。"楊永祥對記者表示,當時之所以會簽訂這一份"不平等"協議,是在當時迫不得已的環境下才簽訂的。
《補充協議二》是在劉根山出事後再簽的,事發之後,為何楊永祥一方還會簽訂這樣一份協議?
被告律師指出,2010年10月21日紹興天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紹興宏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受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託,對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收費公路權益基於25年收費期限的評估價值為32.8億元,該評估報告建議司法處置價為30.5億元。
"如果認為轉讓價格偏低,那麼近期紹興交投公司重新購買回甬金公司30%的股權價格卻與5年前價格相近。"被告律師指出,而且甬金公司的收益在逐年增長,根據茂盛集團提交的甬金調整公路公司《歷年收益情況》可以看出,2006年甬金高速公路公司的年收益為1.5449億元,到2010年僅11個月的收益就已經達到2.3774億元。
對此,紹興市交投公司代理律師表示,"我們認為茂盛無法提供合同無效的相關法律證據,茂盛集團需按照協議規定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