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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義或其代表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將貨物交給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 《海商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 (1)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將約定貨物運至船邊、碼頭倉庫或者其他地點,以供裝船。
- (2)托運人應妥善包裝貨物,即對需要包裝的貨物,使用適當的包裝方法,以滿足貨物裝卸作業和海上運輸安全的要求。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了包裝方法,或者法律法規或有關技術規範規定了包裝的方法,則包裝應滿足這種約定或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規定,則應採取通用的方式包裝,或者在沒有通用方式時,採取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
- (3)托運人應正確申報貨物,即托運人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應與貨物的實際情況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