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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於 2020年3月4日 (三) 15:31 由 Lzja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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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濟源
出生 1968年
湖北應山
國籍 中國
職業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劉濟源,齊魯銀行案主角,為齊魯銀行高息攬儲,並與齊魯銀行涉案的一位經理進行再貸款、再存款的循環遊戲,以此幫助這位經理實現高業績。通過偽造金融票證多次騙取資金,案件涉及一些金融機構和多家企業。公安機關正集中精幹力量,加大偵破力度,已查封劉的個人及公司財產,扣押涉案資金,並正查清其他資金流向,進一步追繳涉案贓款。2012年12月25日,齊魯銀行詐騙案開庭受審,核心人物劉濟源被控貸款詐騙罪[1]、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詐騙罪四宗罪。

人物介紹

1968年出生的劉濟源,祖籍湖北應山,出生、成長於濟南。其父母均任職於濟南鐵路局。高中畢業在濟南市建築設計院工作八年後,劉濟源在聊城開發房地產起家,後又陸續投資股票和房地產生意。2004年,他成立上海全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相繼在上海、北京山東實際控制18家公司。

劉濟源2012年44歲,系上海全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從1992年開始炒股。從2002年起,劉濟源產生騙取銀行信貸資金想法。隨着資金出現巨大虧空,劉濟源涉嫌詐騙手段逐步升級,從涉嫌騙取銀行貸款最後轉為直接詐騙企業。

詐騙案件

2010年7月至11月,劉濟源「引誘」了6家企業到銀行存款,但隨後,劉採取私刻、竊取企業印章、偽造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手續,冒開存款企業活期賬戶等方法,利用偽造的金融憑證詐騙銀行資金13億餘元,這被檢方指控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

最早的事實發生在2010年7月8日,劉濟源聯繫上海華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2.2億元存入光大銀行濟南山大路支行,然後利用私刻的上海華元印章加蓋於電匯憑證,轉走了這筆錢。

2010年10月27日,劉濟源分別聯繫東營信拓汽車消聲器有限公司和山東德曼橋箱有限公司,存入齊魯銀行0.9億元和0.3億元,同樣利用私刻的兩家企業印章加蓋於電匯憑證,轉走了錢款。被劉濟源以同樣手段欺騙的,還有新汶礦業在齊魯銀行的5億元存款。

2010年11月10日,上海旗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入齊魯銀行0.4億元,被劉濟源利用虛假進賬單轉走。

兩天後,劉濟源聯繫正德人壽存入齊魯銀行5億元。當晚,劉濟源將來濟南辦理存款的正德人壽員工灌醉,竊取了公司印章,加蓋在其事先偽造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手續上。此後,他還私刻了齊魯銀行相關印章,轉走了這筆錢。

涉案企業

被劉濟源涉嫌詐騙的企業包括陽光財險、陽光人壽、生命人壽、正德人壽等金融機構,亦包括棗莊礦業集團、淄博礦業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

最早的受害企業為陽光財險。2009年9月和10月,在劉濟源的聯繫下,陽光財險在齊魯銀行分兩次存入25億定期存款。2010年1月,陽光人壽又存入15億元。司法文件顯示,劉濟源許諾的存款利息高達10%。

被劉濟源「引誘」的金融機構還有生命人壽,2010年1月,該企業存入齊魯銀行5億元。

資金實力雄厚的礦業集團也是劉濟源的拉攏目標。其中,棗莊礦業集團在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將7億元存入齊魯銀行,在2010年5月將1億元存入華夏銀行。淄博礦業集團在2010年9月分兩次存入齊魯銀行6億元。新汶礦業集團在2010年4月存入齊魯銀行2億元。龍口礦業集團在2010年6月和9月共存入華夏銀行2億元。

此外,被劉濟源引誘存入的款項還包括山東五徵集團的7億元,此筆款分兩次存入齊魯銀行,其中一部分存款被劉濟源質押給工商銀行大觀園支行,貸款0.9億元。金額較小的企業包括東營山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東營優泰克制動系統有限公司,分別存入齊魯銀行0.7億元和0.3億元。

濟南之外被拉存款的企業還有煙臺藍天投資和藍天實業有限公司,兩者存入齊魯銀行1.1億元,此外,藍天投資公司還存入華夏銀行2億元。

本案中涉案銀行均為其山東省內機構。在拉入這些定期存款後,檢方指控,劉濟源虛構了貿易合同、承兌證明文件、借款合同,偽造了存款單位質押保證合同、董事會決議等,利用這些存款作虛假質押,詐騙銀行資金71.6億元。起訴書還稱,至劉濟源案發時,這些資金均未歸還。

詐騙結果

事發後,劉濟源面臨死刑的最高判決。但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救了劉濟源一命。為貫徹寬嚴相濟原則,減少經濟犯罪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死刑,劉濟源最高只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起訴書和本報從濟南方面得到的消息,劉濟源一案共產生了1883本卷宗和3本會計檢驗報告,案卷擺滿了濟南市中院法庭的一面牆,卷宗數量之多為司法史罕見。這些卷宗被法院分為重要內容、資金流向內容、涉嫌行賄內容等四大部分。值得一提的是,齊魯銀行案已導致多名官員和國企負責人落馬,知情者透露,其中部分人員涉嫌受賄高達千萬,但劉濟源並未被控行賄罪。

2012年12月7日,劉濟源家人為其委託了辯護律師,1886本案件材料的複製成為難題。其辯護律師開始每天在濟南市中級法院不間斷複製案卷,儘管被告人方面曾提出延期審理申請,法院仍確定了12月25日的開庭日期,而截至當天,劉濟源辯護人複製的案卷仍不及一半。

2012年12月25日的庭審因沒有律師到庭未能進行。按照常理,律師只有在閱卷了解案情之後,方能制定辯護意見,法律專業人士介紹,律師的閱卷權受到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保護。知情者稱,偵查過程中,劉濟源對檢察機關「極其配合」,但在律師未能完全閱卷情況下開庭,其辯護權是否得到保障成疑。

一審宣判

2013年6月15日,濟南市政府向記者通報,騙取銀行、企業100多億元資金的2010年「12·06」偽造金融票證案,14日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濟源被判處無期徒刑[2]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濟源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採取私刻存款企業、銀行印鑑,偽造質押貸款資料、銀行存款憑證、電匯憑證、轉賬支票及以企業的名義在銀行開立賬戶,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讓企業向其控制的賬戶內存款等手段,騙取銀行、企業資金共計101.3億餘元。案發後,依法追繳贓款贓物合計82.9億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濟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詐騙罪。四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