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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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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驰名商标认定'''<br><img src="https:xxxxx//img2.baidu.jpgcom/it/u=3985773678,2081996748&fm=253&fmt=auto&app=138&f=JPEG?w=500&h=713"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bjcaiwu010.....com/shangbiaozhuce/7626.html 圖片來 自OOO自无忧小筑]</small> |}'''驰名商标认定'''为工商总局认定方式。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ref>[https://www.cnipa.gov.cn/attach/0/31b15c13ee63429b94fb3b1372b69305.pdf 【PDF】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ref>
所谓驰名商标认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经过具有认定能力的机关,认定某一商标为某个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并且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过程。<ref>[https://www.66law.cn/laws/175053.aspx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华律网</ref>
==认定模式==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 [[ 司法认定 ]] 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已超过1000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驰名认定至今认定驰名商标才1200多件。相比之下,司法认定的“人气”可见一斑。
==例举==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奇正”商标为驰名商标。
2、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 [[ 国美电器 ]] ”为驰名商标。
3、 [[ 红河卷烟厂 ]] 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定“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
4、 [[ 劳力士 ]] 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认定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Rolex”商标为驰名商标。
5、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 [[ 不正当竞争 ]] 纠纷案 ,认定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6、 [[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 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沃尔玛”为驰名商标。
7、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定“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定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 商标权 ]] 具有 [[ 地域性 ]] ,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 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 [[ 商品销售 ]] 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 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 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 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 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 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 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 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 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 [[ 司法程序 ]] 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 [[ 举证责任 ]] ,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 相关公众 ]] 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目前有3条途径可走:
===1、通过 [[ 商标异议 ]] 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 [[ 商标局 ]] 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但是在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参考文献==
 
[[Category:490 商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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