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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於 2024年6月25日 (二) 07:43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

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高於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發行人獲得發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資金。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增發包銷數額的15%。

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由主承銷商指定的授權代表負責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一次或分次進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所發生的費用由主承銷商承擔。

主承銷商應當將預售股份取得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除包銷以外,主承銷商在發行承銷期間,不得運用該賬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通過他人買賣發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後新股的計算

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的規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後,本次發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次發行的新股數量=發行包銷股份數量+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

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應付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籌資額=發行價X(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新股的承銷費用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披露規定

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的規定,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後的三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以下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

(一)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量;如未行使,應當說明原因;

(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

(三)發行人本次增發股份總量;

(四)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

主承銷商應當保留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完整記錄。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及其內部監察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