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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是一个名词术语。
 
'''询价采购'''是一个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15日 (三) 07:35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詢價採購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詢價採購,是指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向其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由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報價,然後詢價小組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並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貨比三家,它是一種相對簡單而又快速的採購方式。

採用詢價採購的情形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採購貨物規格、標準統一、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

(二)採購需求明確,供應商資質及提供工程、服務的差異對完成採購項目影響輕微的。

邀請詢價適用情形與邀請競爭性談判方式適用情形相同。

詢價採購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關於「詢價小組」的規定,規定了詢價小組的組成以及詢價小組的部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詢價方式的適用情形,詢價方式應是最簡單、便捷的採購方式。

詢價小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的架構,在《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註:已廢止)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詢價人」中加入了專家成分,而且專家數量占絕對多數。

鑑於詢價方式適用採購標的特點,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屬詢價的重要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明確規定,規定該事項屬詢價小組的義務。但該事項僅是詢價採購文件(詢價通知書)的部分內容。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採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詢價方式適用採購標的分析,詢價方式採購應該簡單、便捷,而且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編制詢價通知書和確定詢價供應商可以滿足採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求。《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補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二項關於「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的規定,表述了三層意思:

第一,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屬於詢價小組的職責,談判小組可以邀請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全部參加詢價;也可以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選擇性地邀請供應商參加詢價,法律沒有規定需要詢價小組對此作出解釋。因此,供應商符合相應資格條件而未被邀請,不是供應商質疑的事由事項。

第二,詢價,法律沒有規定如何產生「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活動。

如同競爭性談判,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人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第十二條規定的三種方式之一,直接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的錯覺。

第三,先確定邀請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再向其提供詢價通知書,符合資格預審的特點。因此,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詢價採購方式的法定程序看,詢價小組至少需要組織不少於兩次的活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對於「詢價」的報價作出了具體規定: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供應商報價只有一次機會,且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不容更改。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了採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

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標準,遵循《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即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質量和服務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已作出規定,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如前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詢價小組需在採購活動啟動時成立,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八條賦予的職責。詢價採購與競爭性談判採購如同一對孿生兄第,也存在法定程序與主流操作模式的問題;同樣涉及詢價小組職責定位;詢價採購主流操作模式違反法律程序的風險同樣存在。

實踐中,詢價採購主流操作模式一般模擬招標採購方式,但兼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對環節的規定,例如詢價小組的組成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主流操作模式的程序設計為:

第一,制定詢價文件。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制定詢價通知書。

第二,發布詢價公告,提供詢價通知書。「發布公告」成為確定邀請參加詢價供應商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

第三,詢價,包括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詢價通知書、供應商資格審查以及詢價。為了遵守《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詢價通知書採取詢價小組後確定方式,即在詢價時由詢價小組確定。

第四,詢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

第五,採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