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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1959年藏區騷亂'''<br><img src="https://ichef.bbci.co.uk/news/800/cpsprodpb/81E7/production/_105955233_gettyimages-10393422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7499393 圖片來自bbc]</small> |} '''1959年藏区骚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之为'''1959年西藏武装叛乱''',[[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支持者称之为'''1959年西藏起义''',[[中華民國政府]]称之为'''1959年西藏抗暴运动'''、'''民國48年西藏反共抗暴''',是1959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與[[藏族]]軍民在[[藏區]]發生的严重武装冲突,以[[拉萨]]最为激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裝鎮壓后,將[[西藏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ref>[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7499393 西藏土地改革运动],bbc</ref> 擴展到原[[噶廈]]控制區。原西藏政府首腦第十四世达赖喇嘛與高官流亡到[[印度]],成立[[西藏流亡政府]],主張[[西藏独立运动|西藏独立]]和[[大藏區]][[自治]]。 === 噶厦控制区 === 从政治背景,语言等方面划分,藏区可以分为三部分:达赖喇嘛与噶厦政府直接控制的[[卫藏]](今[[西藏自治区]]中、西部),以及由中央人民政府控制的[[康區]](今[[四川省]]西部,[[云南省]]北部及[[西藏自治区]]东部)和[[安多地区|安多]](今[[青海省]]南部,[[甘肃省]]南部与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北部)。其中康区東部及安多在中华民国时不受噶厦政府管辖。安多地区被分別劃入甘肃省,四川省和青海省。康区西部被噶厦政府控制,而东部康区地方武装控制的地区1939年被中华民国劃為[[西康省]]。康区地方武装因领土纠纷和噶厦政府的军队曾发生多次武装冲突,然而当地民众大多数信奉藏传佛教并承认达赖喇嘛的宗教地位。“[[西藏和平解放]]”后,西康省被取消,并入四川省与云南省,而西部则仍为噶厦政府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中,例如[[十七条协议]]等,“西藏”一词只针对“政治西藏”,即由噶厦政府控制的卫藏地区,而不包括由四川省、青海省管理的安多、西康藏区。1959年藏区骚乱前,大规模的武裝衝突则主要发生在中央人民政府控制的西康地区,而1959年后与解放军作战的也主要是来自西康的武装分子。 根据[[十七条协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应强迫噶厦政府在其控制的卫藏和康区西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1956年底,因达赖喇嘛参加[[佛诞]]后滞留印度,总理周恩来又承诺六年之内不进行改革,而六年之后由达赖喇嘛度情决定是否改革。然而,这些政策只适用于达赖喇嘛管辖的[[衛藏|卫藏]],并不适用于不受达赖管辖的[[西康]]和[[安多]]两个藏人聚居区。根据十七条协议的规定,噶厦政府需要负责为驻藏解放军部队提供供给。然而,当时拉萨市规模较小,只有两三万名市民,而且当时藏区运输设施比较落后,供应三千名驻拉萨市的解放军的供给非常困难。 解放军官兵和共产党地方干部由于受到比较系统的共产主义教育,往往认为藏族非常宗教化的传统,如藏族服饰、占卜等习俗,是“落后”的表现,共产党地方干部改革心切。然而藏族群众则对这些传统非常自豪,由此引发了一些宗教、民族矛盾。因为西藏地区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基层干部走极端而触发矛盾冲突,中央对噶厦政府管辖地区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一再要求地方干部不搞土改与民主改革,并将西藏问题决定权收归中央。 由於政策失误,衝突扩大化与饥荒,加剧了西康与安多地区民族矛盾,引发了更严重的骚乱。部分西康地方武装和饥民进入噶厦政府控制地区,使卫藏局势也十分紧张。至1959年,驻拉萨的解放军根据中央指示已经开始进行备战,而西康游击队则占领了山南地区。随着西康难民涌入拉萨,紧张的拉萨局势也更为恶化了。 === 四川与青海藏区 === 在1955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四川]]、[[青海]]等不受达赖管轄的[[藏區]]强制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进行“[[大躍進]]”运动,并以推翻“三大领主”的名义大量摧毁寺院,强迫僧人还俗。由于当地藏人对这些政策的不满,安多和康区先后爆发武装冲突。達瓦諾布|Dawa Norbu教授認為更深層的原因是這些政策與西藏以藏傳佛教為基礎的價值系統與團體衝突。 推行人民公社制度时,为了推行“合作化”的指示,采取了不当的牲畜入社政策,牧民反抗强烈,生产积极性低迷。例如1959年5月30日青海省委《關於牧業區牲畜入社問題的指示》指出 公社化初期,我們對牧業區的經濟特點和處理牲畜入社問題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不適當地採取了不分階層、不論牲畜多少,一律無代價入社的辦法,入社後又忽視了生產隊的所有制和「[[按勞分配]]」原則,加之牧業區大多數地區只經過幾個月初級合作化過程,個別地區剛辦起高級合作社就轉為人民公社,以致許多群眾誤認為「牲畜都成了公家的」,他們是給公家「當牧工」,因而不愛護牲畜,丟了不找,病了不治,死了不剝皮。 1960年以前人民公社存在比较严重的[[一平二调]]现象,公社管理干部抽调大量牧民进行当地不适宜进行的农业种植工作,造成牲畜大量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處理安多、康区武裝衝突的过程中,又扩大抓捕,例如青海省给中央的报告显示仅1958年一年就抓捕了全省藏族人的10%。扩大抓捕造成了青壮劳动力的下降。这些被捕者直到1981年[[平反冤假错案]]过程中,绝大多数被确认为冤案,才获释放。与全国其他省份相似,大跃进时期四川、青海、甘肃的藏区也出现了虚报产量风,引发过度征缴。这些因素在安多和康区引发了比较广泛的饥荒。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中國大陸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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