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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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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br><img src="https://www.spacious.hk/zh-tw/blog/wp-content/uploads/2020/05/%E5%85%AC%E5%8B%99%E5%93%A1%E6%88%BF%E5%B1%8B%E6%B4%A5%E8%B2%BC-%E5%85%AC%E5%8B%99%E5%93%A1%E5%85%AC%E5%85%B1%E6%88%BF%E5%B1%8B%E9%85%8D%E9%A1%8D%E8%A8%88%E5%8A%8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spacious.hk/zh-tw/blog/%E5%85%AC%E5%8B%99%E5%93%A1%E6%88%BF%E5%B1%8B%E6%B4%A5%E8%B2%BC-%E5%85%AC%E5%8B%99%E5%93%A1%E5%85%AC%E5%85%B1%E6%88%BF%E5%B1%8B%E9%85%8D%E9%A1%8D%E8%A8%88%E5%8A%83/ 圖片來自spacious]</small> |} '''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是[[香港公務員]]的[[員工福利]]之一。按照資助方式分類,有關津貼大致可分為[[香港政府宿舍|公務員宿舍]]、合作社建屋、各類現金資助、首期貸款,以及公務員申請[[香港公共房屋|公營房屋]]配額五類。有關房屋津貼的事務,主要由[[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負責<ref>{{Cite web |url=https://www.csb.gov.hk/tc_chi/aboutus/org/scsd/386.html |title=公務員事務局電話、傳真及電郵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 |accessdate=2020-08-18 |archive-date=2019-10-2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0221317/https://www.csb.gov.hk/tc_chi/aboutus/org/scsd/386.html |dead-url=no }}</ref>,並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 == 津貼類別說明 == 歷來的香港公務員房屋津貼可分為五種: *'''公務員宿舍''':主要分為非部隊宿舍、[[紀律部隊]]宿舍,以及高級公務員宿舍三類。 *'''[[香港政府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建屋合作社]]''':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 *'''現金資助''':在新、舊制度中,現金資助分為三類: **居所資助計劃/自置居所資助計劃:供200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資助,以償還[[樓宇按揭]],為期10年。 **自行租屋津貼:1990年前入職、薪金為34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可以「實報實銷」方式領取租金資助,但需向政府繳交薪金7.5%作為租金。 **非實報實銷現金資助計劃:供2000年後入職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領取按資助表規定的定額資助。與舊制一樣,此等資助為期10年,而且資助條件仍以總薪級第34點作分水嶺。 *'''首期貸款''':只適用於200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在置業時向政府借款以支付首期,並可分10年歸還。 *'''公屋配額''':供任職滿兩年的基層公務員在申請公屋時獲得指定配額,以更快獲編配公屋,而且可於離職或退休後繼續居住。此外,基層公務員亦可在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時獲相關綠表配額,但申請人數偏少(大概只及申請公屋配額的5%)<ref>{{Cite web |url=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2/28/P2018022800381.htm |title=立法會十一題:為現職及退休公務員提供宿舍及資助公共房屋 |accessdate=2020-08-19 |archive-date=2019-10-29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029234658/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2/28/P2018022800381.htm |dead-url=no }}</ref>。 == 歷史變遷 == === 體制建立 === 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香港政府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 到了1960-70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撥出了[[漁光邨]]和[[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或[[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至此,一套完整的公務員住屋資助體系大致成形。 === 逐漸轉變 === 由於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導致外地派駐香港的公務員人數減少,加上成本效益的考量,公務員住屋資助政策的形式於1980-2000年代逐步改變,而是次轉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首階段改革於約1980年代中開始。由於公務員合作社房屋(公務員樓)的管理複雜,加上政府在此投入大量土地成本(有關宿舍地價為市價的三分之一,而且合作社可向政府申請貸款,以清付地價及建築費;而由於[[補地價]]難度較高,不少業主因而不願將「公務員樓」改為私人住宅,政府亦因此難以收回土地成本<ref>{{Cite web |url=http://www.cnp.hk/writing_manageb/phk_chungtat/0a446ff5.html |title=公務員樓之契機 |accessdate=2020-08-19 |archive-date=2020-01-3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130085733/http://www.cnp.hk/writing_manageb/phk_chungtat/0a446ff5.html |dead-url=no }}</ref>),此計劃於1980年代中終止。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第二階段改革於1990年開始。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由此,公務員房屋資助體制,開始走向以現金資助為主的道路。 而第三階段改革則與2000年6月推出的「公務員改革」政策一併實施,形成現今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在此制度中,租屋及自置房屋的資助合二為一,並改為按「資助表」發放定額津貼;此外,自同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當中,只有紀律部隊人員才可申請宿舍。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軍政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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