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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9日電)香港今天新增8488例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案,其中8252例為本土傳染,236例為海外移入。 *政府專家顧問劉宇隆向媒體表示,參考新加坡疫情,近期香港疫期到達高峰時,預料每天會新增1.2萬至2萬例確診案。 **由於近期疫情高峰未過,政府不能一下子放寬防疫措施,但疫情令百業蕭條,政府也不應輕易收緊防疫限制,否則是「走回頭路」。 '''轉播'''(broadcast),意思是轉送播出。 *足轉播在台灣時間相當於晚上 10 點或凌晨 2 點,轉播的節目在右上角會標註 LIVE 字樣,這裡的「直播」其實就是「現場直播」之意。 *英文中,broadcast 指「播放」之意,包含現場直播與非現場轉播,即使「轉播」字面上來說應該是對應 rebroadcast,但實際上仍使用 broadcast 一字。「現場直播」可以說 live broadcast 或 broadcast live。 *傳送播放; 【例】本電視公司將以[[衛星]][[實況轉播]]這場精彩的[[足球比賽]]。 *轉送播出; 轉播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節目。 *現場直播(英語:Live broadcast),或稱實況轉播、即時轉播,簡稱直播或實況(Live),是指電台、[[電視台]]、[[網路平台]]等傳播媒體以現場即時的方式播出節目內容的行為,可分為電台直播、[[電視直播]]、網路直播等不同的直播方式。 *近年來隨著電腦運算效能提升、[[寬頻網路]]普及,使得線上[[影音平台]]的興起,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播出即時影像的娛樂形式變得極其受歡迎。 *傳送播放; 例: 本電視公司將以衛星實況轉播這場精彩的足球比賽。 *傳送播放; 如:「錄影轉播」、「衛星實況轉播」。 *轉播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節目; 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送別的電臺或電視臺的節目。 *轉播,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送別的電臺或電視臺的節目。 *他們說的好像都不怎麼正確.直播的電視臺的記者在直播現場發送信號給電視臺,你就看到了畫面;而轉播是別的電視臺在現場發送信號,然後電視臺把信號接收進來給大家看。 **如,NBA就是美國的[[記者]]在場地上,而中國的記者在記者席上接收信號再發給國內。 *甲電視臺派出攝像和記者到現場去拍攝,然後通過衛星等發送回電視臺,同時向外界播放。 **乙電視臺不想重複投資,於是購買甲電視臺的信號,向外界播出,甲、乙兩台播放的信號一般是同步的,但是甲台就是直播,乙台就是轉播。 *直播:廣播電視詞典對直播界定為“廣播電視節目的後期(haobc)合成、播出同時進行的播出方式”。 *按播出場合可分為現場直播和[[播音室]]或[[演播室]]直播等形式。 *電視現場直播為在現場隨著事件的發生、發展進程同時製作和播出電視節目的播出方式,是充分體現廣播電視媒體。 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201118/1024x768_20201118000179.jpg https://www.cna.com.tw/news/aspt/202011180331.aspx ===運動轉播的重要性=== *隨著串流影音(OTT)與隨選視頻(VOD)的蓬勃發展,影視娛樂產業的版圖正快速移轉與變動。 *在台灣截至今年6月底為止,有線電視用戶已衰退至近500萬,覆蓋率只剩57%。 *在這個電視線越剪越快的年代,觀眾發現觀影時間的掌控權已經回到自己手中,再也不必遵照電視節目表,苦守於電視機前。 *有趣的是儘管觀影習慣的變動如此劇烈,觀眾似乎依然認為體育賽事是少數必須遵照節目表「準時收看」的節目之一。 *事實上根據尼爾森(ACNielsen)於2018年針對電視節目做的市場調查,全美前十大電視節目中,只有兩個非運動類型的節目。 *更高的粉絲忠誠度,更多的收入--如今運動轉播的重要性更甚以往,不僅替廠商創造了極佳的廣告環境,還提供運動聯盟與轉播團隊一個提升粉絲忠誠度與改善財務績效的絕佳機會。 *根據Deloitte報告《運動轉播的未來:利用數位科技提升粉絲的投入程度》,超過60%的粉絲認為優異的轉播體驗讓他們與支持的隊伍之間互動更加緊密,而且更有意願觀看與參加比賽。 *另一個數字則顯示,對於運動聯盟與轉播團隊來說,提升粉絲的投入程度對於提高整體收入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根據調查狂熱支持者(Fanatics)平均比一般粉絲(Casual fans)多花費1.5倍的金額在訂閱相關的影音串流服務上,如果只看18 - 24歲之間的千禧世代,兩者的差距甚至提高到3倍。 *如今賽事轉播的權利金已經占了運動聯盟整體收入的33%,透過優異的轉播服務,聯盟有機會創造更多的狂熱支持者,藉此創造更高的授權金與廣告收入。 *單就千禧世代的情況而言,運動賽事的狂熱支持者比一般粉絲多花費在訂閱相關的影音串流服務上的金額有3倍之多。 *方便性、社群互動助於提升觀賽體驗--Deloitte調查顯示,在所有與觀眾滿意度相關的考量因素中,方便性是第二重要的因素,如果將調查對象限縮在千禧世代,方便性則成為最重要的考量。 *當所有年齡層的粉絲都越來越重視觀賽的方便性時,讓粉絲能使用各種不同裝置進行觀賽就變得更加重要。 *粉絲對於觀賽方便性的重視也隱含了其他的意義,那就是不受地點限制觀看相同高畫質比賽的需求。 *目前只有45%的粉絲對於在住家之外觀看比賽的轉播品質感到滿意,但是隨著5G網路的推出及行動裝置螢幕的品質提升,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粉絲使用行動裝置來觀賞比賽。 *除了純粹的觀影體驗之外,Deloitte報告也發現社交體驗正逐漸成為觀賞運動比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又以年輕族群最為明顯。 *如果針對千禧世代做分析,有41%的粉絲會在觀賽期間透過簡訊、網路論壇與社群平台與其他觀賽者互動,這個比例幾乎是嬰兒潮世代的三倍。 *當社群平台的交流成為觀賽體驗重要的一部份,也開啟了全新的商機與挑戰,聯盟與轉播團隊將有機會與粉絲建立更深厚、更獨特的連結。 *在不久的將來,主場比賽將不再是創造比賽價值的必要手段,透過各種社群管道,隊伍將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與粉絲互動。 *社群互動逐漸成為觀賞運動比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又以年輕族群最為明顯。 *轉播仍不敵現場觀賽,僅有39%滿意度--儘管運動轉播的前景似乎一片大好,並不代表現有的服務沒有改進的空間。 *事實上接受調查的粉絲之中,對於現有的轉播服務感到滿意的僅有39%,比現場觀賽的滿意度少了整整15%,觀賽體驗的落差已經足以對運動娛樂產業的發展造成傷害。 *目前觀看轉播的滿意度仍比現場觀賽少了15%,如何彌補觀賽體驗的落差將是運動轉播未來的發展重點(圖片來源:Deloitte Global)。 *今天的粉絲正在尋找更加先進與個人化的解決方案,以尋求在正確的時間、最佳的管道取得高品質的內容。 *筆者認為企業應善用數位科技,打造更精準的圈粉策略。 *基於當前運動轉播的生態與發展趨勢,勤業眾信電信、娛樂及媒體產業團隊建議相關業者可以集中精力在幾個關鍵領域採取行動: **多屏幕:依粉絲偏好的不同觀賽設備提供高畫質內容,並確保粉絲可以在任何地點取得相同的服務。 **建社群:努力建立可以讓觀眾互動的社群接觸點,並透過數據分析掌握粉絲社群動態。 **重體驗:開發新科技以提供各種不同的元素供粉絲選擇,例如AR / VR體驗、不同轉播平台的選擇、不同觀賽視角的選擇等等。 **生態圈:透過與不同的策略夥伴合作、設計新的分眾服務,讓用戶不只可以選擇他們想要觀看的比賽,更可以進一部指定觀看比賽的特定部分,藉此開發全新的收入來源。 *要達成上述的目標並不容易,但是只要方向正確並操作得宜,透過圈粉創造平台、社群與流量經濟,就有機會為聯盟及轉播團隊帶來可觀的回報。 <ref name="Deloitte">{{cite web |url=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technology-media-and-telecommunications/articles/new-sports-live.html | title= 新世代運動轉播:運用數位科技打造圈粉策略! | language=zh | date=2019-10-30 | publisher=Deloitte | author=溫紹群執行副總經理 | accessdate=2022-08-29}}</ref> ===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是否侵權=== *使用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這是著作權法基本原則。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例外,但必須在著作權法中找到法律依據,不是自己認為就可以。 *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這種公開使用,未必能符合合理使用。 *至於雖然不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基於某些考量,沒有出面主張權利,則是另一個實務議題。 *運動賽事轉播的著作權議題,可以區分好幾個層面。 *基本上運動選手的表現,除了水上芭蕾、冰上芭蕾等肢體演出競技,可能被歸類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保護之表演之外,大部分都只是競賽過程的肢體展現,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運動賽事轉播,不會是在現場單機樹立之單純現場紀錄,而是有多機取鏡、導播控管及畫面呈現之總結呈現,這本身就可以是視聽著作,主辦單位所授權現場轉播之製作公司,就其現場轉播內容,可以主張著作權。 *取得使用現場轉播畫面授權之電視公司,再加上自己之主播或球評之說明,其在轉播之內容,可以另外成為一個新的視聽著作。 *一般電視公司只取得可以利用現場轉播畫面之授權,沒有權利再轉授權,也就是說,他可以自己使用他人現場轉播畫面,進一步完成自己的再轉播內容,進行賽事期間之轉播,可不可以再日後重新使用這些畫面,可能都要再談過。但無論如何,除非其有取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否則不能再授權他人使用。通常,電視公司對自己製作的轉播內容,在賽事期間過後,可能是沒有二次使用之權利的,更遑論再授權他人使用。 *當然如果是電視公司自己能獲准進入賽事現場,現場拍攝及轉播,就不必取得他人轉播內容之授權。不過,他的轉播內容可以如何使用,也常常受到限制,不是因為他是著作權人,就可以任意使用。 *由以上分析可知,擷取媒體之賽是轉播畫面,需要取得授權的對象很複雜,是電視公司?原轉播公司?還是主辦單位?都是要透過他們之間的合約決定。外人弄不清楚他們之間的合約約定內容,通常是在授權合約中,由授權之一方提出保證,保證他有進行這項授權之權利,未來如生爭議,授權方願意出面處理並承擔相關責任。 <ref name="著作權筆記">{{cite web |url=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051 | title= 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作為支持國家隊的表示,是否該取得誰的授權?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著作權筆記 | author=章忠信 | accessdate=2022-08-29}}</ref> ==參考來源== {{Reflist}} [[Category:525 高等教育]] [[Category:521 教育心理學;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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