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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0088A8; color: #FFFFFF;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 </p> |- |<center><img src="https://e.share.photo.xuite.net/tchow0821/1e5b664/10333971/474686289_m.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blog.xuite.net/tchow0821/twblog/126227541 圖片來自隨意窩]</small> |} '''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是[[台灣日治時期|日本統治臺灣]]期間對官員[[制服]]的規範樣式,依官等區分為三種。[[明治]]32年(1899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以及「'''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規則'''」,同年5月1日施行,時任總督為[[兒玉源太郎]]。其後歷經多次的更動與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顯區分出前期與後期;最大特色為「[[台字章]]」的使用,此紋章為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政府徽章。<ref>[https://nicecasio.pixnet.net/blog/post/396987465 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痞客邦,2914-11-05</ref> === 服裝區分 === '''總督府文官服裝'''在官等區分上,依照日本舊時官員[[階級]]體制,分為'''高等'''官與'''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親任官]]'''、'''敕任官'''與'''奏任官''','''判任官'''則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則為官方任用之雇員、傭人等。除了「'''親任式'''」天皇親自任命之親任官外,將高等官分為九等。在[[臺灣]]親任官只有一人,即為當時的[[台灣總督]]。經歷多次新增或是廢除,大正九年(1920年)時,做了大幅度的變更,主要特徵為:將上衣鈕扣改為隱藏式,帽章改為台字章,袖章統一為一條黑帶子。 === 官等區分 === *敕任官(簡任官):一等到二等,須由[[天皇]]敕令之。 *奏任官(薦任官):三等到九等,[[內閣官房長官|內閣大臣]]任命之。 *判任官(委任官):九等以下,[[臺灣總督]]自行任命即可。 === 服制施行機關 === [[臺灣總督府]]、法院、檢察局、[[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州廳]]、臺灣總督府所屬官署、各學校。 == 機關職務徽章 == 當時除了配戴勳章與記章,臺灣總督府制定「特別徽章」,給所屬職員,表達所在的機關、職務、地位等訊息。 == 服制規則 == *第一條: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裝,除非另有規定外,一切依本規則施行。 *第二條:服裝可做為禮服、常服兩種,穿著配件如下: **禮服:正帽,上衣,褲子,肩章,劍,劍緒,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常服:正帽,上衣,褲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第三條:在臺灣時,禮服用作為大禮服與通常禮服;常服則為日常辦公勤務時穿著。 *第四條:夏季服裝為炎熱暑季時所穿著,並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臺北州]]、[[新竹州]]、[[花蓮港廳]]及[[澎湖廳]],從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及[[臺東廳]],從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 **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第五條:夏季時頭盔帽限於常服使用。 *第六條: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第七條:戶外(屋外,工場,機關室,汽車,汽船,倉庫)從事測量,調查,檢查,稅務,作業,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褲用灰色。 *第八條:長劍應用劍帶上的掛鉤帶吊著,並將劍帶繫於上衣之下。 *第九條:劍緒應纏繞繫於長劍的劍柄上。 *第十條:刪除 *第十一條:勳章與記章得配戴於服裝上。 *第十二條:手套為白色,常服時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第十三條:下襟與下袖為白色。 *第十四條:鞋子為黑色皮革製,夏季服裝時則為白色。常服遇雨天時應穿著長靴。旅行或是職務上之必要時,可穿草鞋與腳袢。 === 大禮服 === 大禮服除了臺灣總督府服制中的禮服以外,同時尚有日本的,為[[明治]]時期仿燕尾服樣式製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裝與帽子的刺繡、飾毛、鈕扣、標線、顏色上做區別。 === 規則適用對象 === * 服制規則通用的其他職務 廳警察醫,監獄醫,監獄藥劑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鐵道醫院主事,[[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信]]保健技師,遞信保健技手,[[專賣局]]醫,[[臺灣樟腦局|腦]]務手,刑務所教師,作業技手,[[國民學校]]準訓導,判任官待遇者。 *另有訂定服制規則的職務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檢察官,法院書記,稅關職員,[[稅關]]監吏補,監獄職員,女監職員,專賣局食鹽監視員,米穀檢查員,鐵道職員,[[近代社格制度|官國幣社]]以下神社幣帛供進使,神官神職服。 *各機關的服制若有其他變更,上呈臺灣總督,許准後即可施行。 == 總督府府報公告 == === 明治 ===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號:[[天皇]]許可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內務大臣侯爵[[西鄉從道]]簽署。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內所列訂,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 *訓令第五十七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規則與服裝備註。臺灣總督男爵[[兒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 *敕令第百四十三號,服制更改: *#佩劍改分常劍與短劍。 *#外套改分甲種與乙種。 *服裝備註更動: *#夏季制服可改為灰色麻布或灰色羅紗材質。 *#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制服可作為禮服或常服用。 *常服時肩章與長短劍的使用,由臺灣總督決定。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423 衣飾;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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