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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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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 </p> |- |<center><img src="https://2.bp.blogspot.com/-Nofa4cXi3Mk/U7Nkx_Lu7QI/AAAAAAAABfg/JZkp-BMZtB8/w1200-h630-p-k-no-nu/%25E6%259C%25AA%25E5%25AF%25A6%25E7%258F%25BE_1.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blog.xuite.net/apex.cheng/wretch/571160950 圖片來自xuite] </small> |}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是對於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區劃]]的一項草案,是《[[台灣接管綱要]]》的一部分,於1945年3月正式通過。其內容主要是將[[台灣日治時期|臺灣日治時期]]舊襲之5州3廳9市區劃改為11市、9個一級縣、18個二級縣及3個三級縣,並將若干當局認為「不宜」的地名另取新稱。另外,亦沿用[[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的[[保甲制度]]中的鄰-{里}-建制。<ref>[https://blog.xuite.net/apex.cheng/wretch/571160950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xuite</ref> ==介紹==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制定通過的這地方政制,為[[戰前]]發布之[[接收台灣調查研究]]一部份。之後,因為戰後台灣實施軍政一元、委任立法、行政專制加上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認為該政制不符實際,於是此政制並未於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接管[[台灣省]]之後全面實施,而是沿用、修改日治時期區劃。1950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而[[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政府遷台]]的中華民國廢止此政制,而是另訂[[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將台灣省重新區劃。 ==背景== 1943年[[開羅會議]]中,[[同盟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發布之[[开罗宣言]]主張「…如[[中国东北|東北四省]]、臺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依此,位於重慶的戰時國民政府認定[[戰後]]臺灣必將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即展開接管台灣的研究與計劃。 1944年4月,駐在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委由[[中央設計局]]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並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該調查委員會對當時日治下臺灣的經濟、政治、民生、軍事等各方面作出頗為詳細的調查。1945年3月,當時中國領導者[[蔣介石]]採納陳儀等人所提;共16項83條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作為接管台灣的藍圖與政經法律依據,並提交[[國民政府委員會]]予以通過追認。而綱要中的地方政制條款,正是預計接管台灣後的行政區劃主要依據。 ==地方政制主要內容與實施情況== 重慶政府規劃的台灣地方政制主要改革內容為: *將日治時期之[[街 (台灣日治時期)|街]]、庄名稱改為鎮與鄉,並維持村里鄰建制,原則上不重新劃分。 *將日治時期州廳轄之台北等11市以及計畫中的新高市改制為12個省轄市。1945年10月後,台灣省實際統治單位:行政長官公署,將地方政制研擬的十二省轄市減少為九市。而規模較小的[[花蓮市|花蓮港市]]、[[宜蘭市]]改為[[縣轄市]]。 *增加行政區劃-一級縣,共9個縣,將日治時期之地理、人文相近之兩至三郡,合併為縣,而一級縣區劃依據為十五萬人以上為原則。 *增加行政區劃-二級縣,共18個縣。 *增加行政區劃-三級縣,共3個縣。 此次規劃重點是以[[人口]]多寡為主要依據,方便日後實施選舉及地方自治。除此之外,縣市名稱特別使用了歷史人物人名或別號,如:[[嘉義市]]紀念林爽文改為[[爽文市]]、[[基隆郡]]改制的[[省三縣]]則是清朝[[巡撫]][[劉銘傳]]的別號。 ==地方政制之詳細行政區劃== *市:[[臺北市 (省轄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市]]、[[新竹市]]、[[臺中市 (省轄市)|臺中市]]、[[彰化市]]、[[臺南市 (省轄市)|臺南市]]、[[爽文市]](日治時期之原名為[[嘉義市]])、[[高雄市 (省轄市)|高雄市]]、[[屏東市]]、[[花蓮港市]]、[[梧棲市]](計畫中的[[新高市]]即[[梧棲街]])。 *一級縣:[[羅東縣]]、[[七星縣]]、[[淡水縣]]、[[桃園縣]]、[[員林縣]]、[[北港縣]]、[[曾文縣]]、[[延平縣 (中華民國)|延平縣]]、[[鳳山縣 (民國)|鳳山縣]]。 *二級縣:[[省三縣]]、[[中壢縣]]、[[滄海縣]]、[[竹南縣]]、[[福星縣]]、[[大甲縣]]、[[豐原縣]]、[[霧峰縣]]、[[鹿港縣]]、[[北斗縣]]、[[南投郡|南投縣]]、[[斗六縣]]、[[清芳縣]]、[[東石縣]]、[[北門縣]]、[[淵亭縣]]、[[東港縣]]、[[鳳林縣]]。 *三級縣:[[恆春郡|恆春縣]]、[[澎湖縣]]、[[台東縣]]。 *鄉鎮:原本街(此街為類似「市鎮」區劃,並非指「街道」)庄,改名為鎮與鄉,原則上,區劃並不更動。 *村里:鄉鎮的村以150戶為原則,-{里}-以200戶為原則,在村里轄下,以10戶為原則編為鄰,即為「村里鄰」編制,類似保甲制度。此保甲制度,仍於台灣實施,不過功能已從政治控管轉為經濟、衛生、治安導向。 ==行政區劃確定== 之後,因[[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認為地方政制不切實際,因此該政制並未於正式接管[[台灣省]]之後全面實施,而是將日治時期五州三廳改為八縣,另增設基隆、臺北、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九省轄市。1950年,因為[[國共內戰]][[遷台]]的中華民國又根據《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將台灣區劃成16縣、5省轄市、1管理局(陽明山管理局)、360[[鄉 (台灣)|鄉]]、[[鎮 (台灣)|鎮]]、[[縣轄市]],鄉鎮縣轄市直接隸屬縣。而1950年版的這項行政區劃,歷經三次明顯更動之外其架構大致不變。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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