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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FFB5B5;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紅火案''' </p> |- |<center><img src="https://img.ltn.com.tw/Upload/business/page/800/2021/04/29/158.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45792 圖片來自ltn] </small> |} '''紅火案''',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2004年,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紅火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特偵組]]指控,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事件經過== 2004年間,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控]]當時的副董事長[[辜仲諒]]、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買入三十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又稱為一籃子結構債),其後藉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得隨時要求巴克萊銀行調整結構債連結股票標的比例,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自94年10月7日至95年1月12日,陸續透過巴克萊銀行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FINI帳戶)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 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須申報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為避免金管會有疑義,辜仲諒於94年12月28日未提報常務董事會批示,逕行將上述結構債由長期投資,調整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且在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決議,亦未踐行[[認識你的客戶|KYC]]程序下,95年1月10日即由當時董事長辜仲諒核定,將該結構債以4億0108萬1349美元售予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 其後,於95年2月3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之轉投資兆豐金案自動核准生效,並自9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內,在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約此同時,紅火公司為支付前述結構債之價金,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故其於95年2月14、15日及2月20日至3月2日將前揭結構債所連結之兆豐金股票全數售出,紅火公司因賣價較買價高而在其中獲利3047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另外,在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其又匯回2090萬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然尚有957萬4717.12美元(約3億多台幣)不知去向。 2006年,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預備作為獻金,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挪為私用,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 同年,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辜仲諒於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2008年11月24日,辜仲諒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 ==訴訟過程==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刑期分別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年10月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ref>{{cite news |language = zh-tw | author = 劉志原、林俊宏、廖千瑩 | url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36583 | title = 紅火案 辜仲諒重判9年 禁再出境 | publisher = 自由時報 | date =2010年10月19日 | accessdate =2010年10月19日}}</ref>。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 2011年4月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 2013年5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辜仲諒提出上訴,並聲明,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因部屬建議,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純為個人投資;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時再度聲明,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ref>{{cite news |language = zh-tw | author =| url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34541.shtml | title = 紅火案二審宣判 辜仲諒判9年8月 | publisher =聯合報 | date =2013年5月31日 | accessdate =2013年5月31日}}</ref>。 2014年5月21日,中信金控公告,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763,376,000股,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ref>{{cite news |language = zh-tw | author =| url = http://chinatrustgroup.great3.com.tw/newsinfo.aspx?id=1130 | title = 中信金控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已全數處分完畢 | publisher =中信金控 | date =2014年5月21日 | accessdate =2014年10月12日}}</ref>。 2014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2018年9月12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同日上午宣判,辜仲諒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因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為3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f>[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62624 紅火案更一審 辜仲諒從9年8月降到3年6月徒刑]聯合報 2018-09-12</ref><ref>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9120042-1.aspx 辜仲諒紅火案更一審 9年8月刑期改判3年6月]中央社 2018-09-12</ref> 。 2021年4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ref> [https://www.cna.com.tw/amp/news/firstnews/202104285004.aspx 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逆轉判無罪 認定無背信行為]中央社 2021-04-28</ref><ref>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28/NVUSKIGKMJC6LAR2OIYC6BYUOI/ 大逆轉!辜仲諒陷「紅火案」纏訟15年 更二審改判無罪理由曝光]蘋果日報 2021-04-28</ref>。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733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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