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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茂坪童黨燒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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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秀茂坪童黨燒屍案'''<br><img src="https://i.ytimg.com/vi/owK_JHeONFU/maxresdefault.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wK_JHeONFU 圖片來自youtube]</small> |}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是1997年在[[香港]]發生的一宗命案,1名16歲少年不值一群[[童黨]]經常欺負患輕度智障的清潔工人,勸其報警求助,被童黨視為背叛者。1997年5月14日晚上,14名童黨誘騙該名少年到上述清潔工人的住所,以不同方式虐打他致死,事後兩度焚燒屍體湮滅證據,該名清潔工人因被童黨打傷而到醫院求醫,由此揭發事件。警方先後拘捕11男3女,年齡介乎14至17歲的涉案青少年,分別控以[[謀殺]]、嚴重傷人及非法處理屍體罪名,其中1名被告以[[污點證人]]身份指控其餘被告。1999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ref>[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hc.html 香港高等法院],judiciary</ref> 裁定其中6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當中4人被判處[[終身監禁]],承認誤殺罪的污點證人及其餘7名被判傷人罪名成立的被告則判處有期徒刑,成為香港歷年來最多未成年犯人一同被判謀殺罪名成立的案件。被裁定謀殺罪成的6名被告於2001年上訴翻案,其中3人獲得減刑,當中1名謀殺罪成的被告獲改判嚴重傷人罪。 ==判決== ===初審判決=== 經過超過一年的審訊,案件在1999年1月宣判。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引述[[香港大學]]心理學教授何友暉的報告,指案中被告受漫畫和電影的暴力情節影響,以為案中各種虐打手法不會致命,強調各被告無意殺人,案發後感到後悔,分別願意承認誤殺、毆打等控罪,惟控方拒絕接受,堅持要控告謀殺,辯方表示各被告犯案時均未滿18歲,按照法例,法官可運用酌情權判處較法定終身監禁為輕的刑期。法官王見秋反駁指死者如果是被人用刀或槍即時殺死,不會死得那麼痛苦,他表示死者遭到各被告虐待3小時才死去,而各被告用不同的暴力對待死者,顯示被告是有意圖令死者受到嚴重傷害繼而死亡。 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6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其中許智偉、吳明俊、陳德明、傅顯進被判處終身監禁;麥家豪在案發時提早離開現場,在受害人垂死沒有再予以毆打,而黃金寶在犯案時只有14歲,年紀較輕,二人因此獲酌情免判終生監禁,分別改判有期徒刑26年及23年,法官表示判處年青人入獄是一件痛苦的事,但此案罪行恐怖、性質嚴重,如不判處相應處分便有違法官職守,並斥責4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被告兇殘暴戾,在受害人臨死的一刻仍然繼續虐打,不肯停手,對死者毫不憐憫同情,法庭因此不會對4人體恤同情,不會運用免判終生監禁的酌情權。被告許智勇、周俊、劉佩儀、陳肯構、羅桂芬分別被裁定嚴重傷人或毆打傷人罪成,法官認為他們5人獲陪審團開恩,沒有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已經是十分幸運,同時認為主控官給他們一條生路,因此他們應該向主控官道謝。法官表示嚴重傷人或毆打傷人罪最高可判刑3年,但考慮到他們由被捕至審訊期間已經被囚禁21個月,不想再進一步懲罰,因此判他們即時獲釋。 被告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承認誤殺及阻止屍體合法下葬控罪,合共判監7年,王見秋發表判詞時稱讚他充分與警方合作,出庭頂證其他被告,認為他真心有悔意,並贈他[[陶淵明]]的作品《[[歸去來辭]]》「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希望他以此詩句勉勵自己,改過自新。被告阮潔儀和黃詩城的代表律師分別向法官求情,律師表示阮潔儀一向是好孩子,直至結識案中其他被告,以及受到男朋友吳明俊影響下才會犯案,她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後悔,在案發後已經疏遠案中其他被告,且在被捕後已經被扣留20個月,希望法官輕判,讓她能夠重返校園繼續讀書;律師認為黃詩城雖然來自非健全家庭但並非壞孩子,在校園內從未犯事或欺凌死者,案法時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死者,希望法官給他機會重返校園。法官表示黃詩城所犯的是誤殺罪,但他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較輕微,且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死者,反映出他沒有其他被告那麼殘酷,在考慮教導所的報告及代表律師的求情說話後,判二人入教導所接受監管。 ===上訴=== 被裁定謀殺罪成的六名少年於2001年上訴翻案,其中麥家豪(第3被告)被改判嚴重傷人罪,監禁刑期由26年減為7年;黃金寶(第8被告)的刑期由23年減為19年;至於另外四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少年,其中吳明俊(第4被告)被改判有期徒刑25年,其餘三人則維持原判,但法官給予最少服刑年期由20至22年不等。法官王見秋承認自己初判的時侯,因一時疏忽,並無依例給予他們最低刑期,只是判他們終身監禁。但是他亦重申,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因此要向被告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否則將會屍骸滿佈,而這班年青人,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案件摘要== 案發地點位於[[九龍]][[觀塘區]]秀茂坪邨,是[[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公共屋邨]],兇案第一現場為第39座1508室的住所內,該座樓宇當時已列為重建計劃的樓宇之一,不少住客已經遷離,涉案被告與受害人陸志偉均是邨內的居民,眾人經常到邨內的一所志願機構青少年中心玩樂,或到外號「三叔」的30歲輕度智輕男子陳木清的住所聚集,陳木清經常遭到童黨欺負,陸志偉勸其報警求助,童黨認為陸志偉出賣他們。1997年5月14日晚上,各被告以陳木清的名義誘騙陸志偉到陳木清的住所,陸志偉到達現場後隨即被各被告輪流拳打腳踢,以鐵通、摺椅等武器毆打陸志偉,並強迫他吃煙頭、倒豎蔥用頭撞地、撞牆、墊櫈底、昏倒後淋凍水等,各被告強迫陸志偉跪在關帝像前,並唸出黑社會詩句,每提及1名被告的名字,該名被告便上前毆打陸志偉。陸志偉被打至奄奄一息,眾童黨嘗試施救但無效,然後任由陸志偉失救致死,並恐嚇身處單位內目睹案發經過的陳木清不要報警。當天凌晨時分,童黨成員將陸志偉的屍體放進紙皮箱,運到馬路斜對面空置待拆的第32座放火燒屍,並向屍體潑[[硫酸]]使容貌更難辨認,眾人離開後再度返回燒屍現場,發現屍體仍然未被燒盡,於是再度放火燒屍,然後用麻包袋裝好屍體殘軀拋棄到垃圾站,屍體殘軀於案件被揭發時已經被運往[[堆填區]],無法尋回。陳木清在事件中亦被打傷,到醫院求醫,駐院警員發現他的傷勢有可疑,經調查後揭發此案。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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