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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11127/ecbd5c3b507a451bb54e7949c2c754c7.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03915705_12110699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淄博市体育总会'''建立初期为[[淄博市]]体育分会,市编委1984年淄编发第80号文件正式批准成立淄博市体育分会,为市体委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五人。现在淄博市体育总会(办公室)是隶属于市体育局的正县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十二人。 ==工作职责== 1、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体育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宣传执行国家《体育法》<ref>[https://www.sohu.com/a/562469225_121386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文)],搜狐,2022-06-30 </ref>和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 2、 积极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组织[[领导]]全市各单项运动协会和俱乐部,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3、 协调各体育组织间的关系,发展壮大协会和[[俱乐部]],按照《民间组织管理办法》,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各项体育活动。 4、 接受全国[[体育]]总会,省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参加体育总会组织的各级体育竞赛活动和国际体育交往。组织全市各项群众性的竞赛活动。 5、 组织参加[[山东省]]每年一度的体育大会各项竞赛,举办全市每年一度的体育大会各项比赛。 6、 开展社会体育实际调研活动,为社会体育、[[小康]]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科学的基层依据。 7、 总会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活动经常化、[[管理]]规范化、健身科学化、竞赛社会化”。群众体育水平达到全省上游水平。 2011年以来,淄博市体育总会坚持“十二五”期间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即:群众体育优先发展;竞技体育优化发展;市区体育共同发展;后备人才梯次发展。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不断完善亲民、便民、利民的城乡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立足省运、着眼全运、放眼奥运,力争在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伦敦第三十届奥运会、第十二届全运会和第十七届亚运会上运动成绩实现新突破,第二十三届省运会力争在全省第一集团中站稳脚跟。基本形成结构合理、规范发展的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休闲旅游 体育用品制造和体育彩票等体育产业市场,各区县、高新区要全部建成供市民健身强体的全民健身中心,有条件的区县要建成含有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室内标准游泳池的体育中心。全面启动足球起源地文化建设、“八个一”工程及亚足联展望计划(淄博项目),打响城市联赛和青少年联赛品牌赛事。同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复合型体育科研队伍,把体育创强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中,进一步深化体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体育[[工作]]机制。 ==淄博市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体育总会(以下简称淄博体总)。 第二条 淄博体总是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465330495_12110690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ref>。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联系、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联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努力发展体育事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进淄博体育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淄博体总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淄博市体育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淄博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淄博体总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淄博体总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群众]]体育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市人民的整体素质。 (二)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市[[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承办省以上体育比赛,服务竞技体育,推广群众体育。 (三)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秀品德,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五)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 (六)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化。 (七)加强与全省、全国各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八)开展国际体育交流,发展同国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九)对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经济收入实行内部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淄博体总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一)全市各区县体育总会; (二)市级单项体育协会; (三)全市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其他专业体育组织。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可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如隐匿、截留、占压、挪用和坐支[[经济]]收入情况,淄博体总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淄博体总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淄博体总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淄博体总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淄博体总委员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淄博体总[[办公室]]是淄博体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淄博体总设立的职能部门有:体总办公室,内设秘书科、业务科,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淄博体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淄博体总的常设机构是淄博体育总会[[办公室]]。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淄博体总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常委、委员。主席、副主席、常委、委员由全市体总工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办公室主任由体育局任命;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由代表大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拟任本会主席、副主席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淄博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未当选本届职务的上届常委以上委员,可授予本届荣誉委员称号。 第三十条 本会办公室主任为淄博体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淄博体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常委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经费每年不少于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对自律性经济处罚收入,制定专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淄博市民政局]]和淄博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淄博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淄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淄博体总第 届 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视频== ===<center> 淄博市体育总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2017年度淄博市体育总会工作会议召开</center> <center>{{#iDisplay:p03858pwu7i|560|390|qq}}</center> <center>淄博市体育局</center> <center>{{#iDisplay:h0800nuuvin|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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