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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普萊西訴弗格森案'''<br><img src="https://pic4.zhimg.com/v2-dba3ff6df09aac4616d4051a37d7ba13_1440w.jpg?source=172ae18b"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zhuanlan.zhihu.com/p/27776239 圖片來自zhihu]</small> |}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有时简称“'''普莱西案'''”,是[[美国歷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这个判决维护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使得美国南部各州在公共场合实施的“[[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法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后国会于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1965年通过的[[投票权法]]<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 投票权法],law.moj</ref> 后,南部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法才彻底消失。 == 結論 == 普莱西的律师在上诉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第1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14]]修正案,他们认为“吉姆·克劳法”与这两项修正案的精神相违背,因此违宪。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比1判决路易斯安那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法没有违宪。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没有发现分隔两个种族的做法有违宪法,因为分隔本身并不代表不平等,原告的抗辩是出于自卑,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提供给白人的专车与提供给黑人的专车有什么不同,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 影響 == 该案的裁决事实上确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后,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 == 事實 ==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路易斯安那]]人權組織[[公民委员会]]成员[[荷马·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实施的[[吉姆·克劳法]],[[白人]]和[[有色人种]]必须乘坐[[隔離但平等]]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看上去像白人,所以不会被拒绝上车。但普莱西事實上被认定为“有色人种”,公民委员会还特意安排了一名有拘捕权的[[侦探]],在车上将普莱西拘捕,罪名是他违反了[[种族隔离]]法律,坐上了白人才可以坐的火车,而普莱西对此并不认罪。该案由法官约翰·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来处理。弗格森判决铁路公司有权按照州的法律分隔白人与黑人,普莱西被判罚款25[[美元]]。普莱西当庭不认罪。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最后一直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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