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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晚婚晚育</big>''' |- |<center><img src=https://f11.baidu.com/it/u=2139685834,4283832362&fm=175&s=B017C7307B9B5ADCD06971DF030050A0&w=410&h=423&img.JPEG&access=215967316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error?id=1587630668958222259&third=baijiahao&baijiahao_id=1587630668958222259&wfr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big>晚婚晚育<big>'''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ref>[https://www.66law.cn/laws/176879.aspx 晚婚晚育假已经被取消了吗]</ref> ==法律条文== 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 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变更== 2015年12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张春生表示,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取消了晚婚假 。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新的人口计生法中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相关鼓励条款 ==參考來源== {{Reflist}} [[Category:揭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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