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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politics)),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透過這種方式擔任新職位的人被蔑稱為「門神」。 ==中華民國==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ref>[https://wiki.mbalib.com/zh-tw/%E8%91%A3%E4%BA%8B 董事],mbalib</ref> 、[[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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