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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大理寺.png|350px|缩略图|右|<big>大理寺</big>[http://i3.qulishi.com/static/2019/8/5c4039e6b717b.png 原图链接][http://www.qulishi.com/huati/dalisi/ 来自 趣历史 的图片]]]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ref>[http://www.gs5000.cn/gs/wenhuagushi/changshi/22958.html 大理寺简介],中国历史故事网,2016-04-18</ref>。[[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 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ref>[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wa1601199726.shtml 2016司考法制史讲义: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法律教育网,2016-1-19</ref>,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杨广|隋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 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时,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设大理院。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改设最高[[法院]]。 ==视频== ===<center>大理寺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 大理寺(一) </center> <center>{{#iDisplay:r0184dxr9h6|560|390|qq}}</center> <center>大理寺(二) </center> <center>{{#iDisplay:z0125hr0woo|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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