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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國民年金''' </p> |- |<center><img src="https://pic.pimg.tw/imlabor/1530662892-4203341052_n.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imlabor.pixnet.net/blog/post/45993084 圖片來自pixnet] </small> |}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民年金'''、'''國保''',法源依據《[[s:國民年金法 (中華民國)|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是[[中華民國]]於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的納保對象為未參加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25[[歲]]以上未滿65歲[[中華民國國民]]。 ==介紹== 國民年金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以前為[[中華民國內政部|內政部]]),並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07年8月8日[[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 國民年金目的在保障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之國民,於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生育及死亡事故時,本人及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 ===國民年金開辦=== :1.國民年金為[[中華民國]]第一個以年金制度辦理的社會保險。 :2.整併相關津貼並兼顧現有權益保障,並與「勞保年金制度」銜接。 :3.將未能享有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 ===沿革=== *20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保險。 *《國民年金法》施行之後共歷經7次修正(2011年6月29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月8日、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及2016年11月30日),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生育給付、放寬納保範圍、放寬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條件、修正保費之計收方式、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建立年金給付之調整機制、可設立年金專戶、提高生育給付額度、遺屬年金給付追溯發給。 ===納保=== *[[被保險人]]不需申報加保或退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主動比對戶政、役政及相關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 *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中華民國]]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軍公教保險、[[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勞工保險]]、農保等職業保險者。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法所參加之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跟軍人保險分屬不同制度,所以也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left;" |- ! 對象!!條件 |- | 一般民眾 || 25歲以上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 | rowspan=2|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給付者|| 2008年10月1日以前曾領取軍、公教保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勞保老年給付不納入計算)。 |- ||2008年10月1日以後15年內領取軍、公教、勞保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領的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及金額不必列入計算)。 |- |} ===給付類型=== 國保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4種,保險給付項目計有: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5種。具津貼性質的年金項目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rowspan=2|保險事故!!colspan=2 align="center"| 給付 |- |項目 |備註 |- | 生育 || 生育給付||2011年7月1日起適用,一次發給2個月 (但於2015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者,給付為1個月) |- | rowspan=3|老年||老年年金給付||-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新臺幣]]3,772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為[[新臺幣]]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為[[新臺幣]]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為[[新臺幣]]3,628元,2020年起為[[新臺幣]]3,772元)<ref>{{cite web|title=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url=https://www.bli.gov.tw/sub.aspx?a=v30KmZGrBvo%3d|website=勞動部勞保局|accessdate=2018-11-26|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1103161413/http://www.bli.gov.tw/sub.aspx?a=v30KmZGrBvo=|archive-date=2017-11-03|dead-url=yes}}</ref>,具津貼性質 |- ||原住民給付||每月[[新臺幣]]3,772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為[[新臺幣]]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為[[新臺幣]]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為[[新臺幣]]3,628元,2020年起為[[新臺幣]]3,772元)<ref>{{cite web|title=國保原住民給付|url=https://www.bli.gov.tw/sub.aspx?a=AvlfDYbIBQc%3d|website=勞動部勞保局|accessdate=2018-11-26|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718074109/http://www.bli.gov.tw/sub.aspx?a=AvlfDYbIBQc%3D|archive-date=2016-07-18|dead-url=yes}}</ref>,具津貼性質 |- | rowspan=2|身心障礙||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新臺幣]]5,065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為[[新臺幣]]4,872元,2020年1月起由[[新臺幣]]4,872元調整為[[新臺幣]]5,065元),具津貼性質 |- | rowspan=2|死亡||喪葬給付||- |- ||遺屬年金給付||公告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ref>{{cite web|title=公告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url=https://dep.mohw.gov.tw/DOSI/cp-259-43807-102.html|website=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accessdate=2018-12-13}}</ref> |- |} *按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的津貼調整制度(行政院主計總處2020年1月7日發布之2019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2015年上漲3.97%),自2020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及原住民給付,由[[新臺幣]]3,628元調增為[[新臺幣]]3,772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新臺幣]]4,872元調增為[[新臺幣]]5,065元。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rowspan=2|名稱!! rowspan=2|2015年的給付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元)!! colspan=2 align="center"| 按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調整機制 |- |增加金額([[新臺幣]]/元) |調整後2020年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新臺幣]]3,628元||+[[新臺幣]]144元 ||[[新臺幣]]3,772元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新臺幣]]4,872元 ||+[[新臺幣]]193元 ||[[新臺幣]]5,065元 |- |老年年金||[[新臺幣]]3,628元||+[[新臺幣]]144元||[[新臺幣]]3,772元 |- |身心障礙年金||[[新臺幣]]4,872元 ||+[[新臺幣]]193元 ||[[新臺幣]]5,065元 |- |遺屬年金||[[新臺幣]]3,628元||+[[新臺幣]]144元||[[新臺幣]]3,772元 |- |原住民給付||[[新臺幣]]3,628元||+[[新臺幣]]144元||[[新臺幣]]3,772元 |- |} ===年資計算方式=== *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資採按月計算,在2011年6月29日修正國民年金法,於2012年1月1日保險年資採按日計算,最高年資為40年,有欠費則不算年資,補繳後亦可計算年資,但是超過10年不得補繳也不可計算年資(舉例來說:國保第一期2008年10月,是2008年12月開單,保費繳款期限是2009年1月31日,十年補繳期限即是2019年1月31日)。<ref>{{cite news|author=勞動部勞工保險局|title=國保保費補繳 十年大限快到了|url=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305876|accessdate=2018-10-12|agency=聯合新聞網|date=2018-08-13|archive-date=2019-05-07|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507221234/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305876|dead-url=no}}</ref> *合併計算年資:為避免民眾因工作轉換,保險年資中斷,致未來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不足,國保年資具有可攜性,除於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可併計國保年資,以成就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之條件外,只要勞保年資低於15年若合併國民年金,年資合併滿15年亦可同時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享有國保與勞保雙重年金之保障,但勞保年資低於15年一樣只能1次給付,跟國保年資合併無關,但是實際請領要計算領多少錢的時候,國保跟勞保年金計算方式,年資須分開計算(=繳費滿15年請領時,領國保年金只能算國保年資,領勞保年金只能算勞保年資在合併發給被保險人)。<ref>{{cite web|title=勞保湊國保,也能領年金!|url=https://www.bli.gov.tw/sub.aspx?a=1dFQRzp6zNo%3D|website=勞動部勞保局|accessdate=2018-11-26|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1127202047/http://www.bli.gov.tw/sub.aspx?a=1dFQRzp6zNo=|archive-date=2017-11-27|dead-url=yes}}</ref>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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