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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十七条宪法''' </p> |- |<center><img src="http://kousin242.sakura.ne.jp/mt008/wp-content/uploads/2019/12/20170308083559.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kousin242.sakura.ne.jp/mt008/%E6%AD%B4%E5%8F%B2/%E6%97%A5%E6%9C%AC%E5%8F%B2/%E8%81%96%E5%BE%B3%E5%A4%AA%E5%AD%90/5-%E5%8D%81%E4%B8%83%E6%9D%A1%E6%86%B2%E6%B3%95%E3%81%A8%E3%81%AF/ 圖片來自sakura] </small> |} 《'''十七条宪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条条文。相传是由[[圣德太子]]制定的。内容与今日的《[[日本宪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对[[官僚]]和[[贵族]]的道德规範和一些[[佛教]]的思想;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並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憲法]]。<ref>[http://kousin242.sakura.ne.jp/mt008/%E6%AD%B4%E5%8F%B2/%E6%97%A5%E6%9C%AC%E5%8F%B2/%E8%81%96%E5%BE%B3%E5%A4%AA%E5%AD%90/5-%E5%8D%81%E4%B8%83%E6%9D%A1%E6%86%B2%E6%B3%95%E3%81%A8%E3%81%AF/ 十七条宪法],sakura</ref> ==主要內容== -- 日本憲法--《十七條憲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 一曰,以和為貴,無忤為宗。 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於鄰里。 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 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 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教從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 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地轉,四時順行,萬氣得通。地欲覆天,則致壞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慎,不謹自敗。 四曰,群臣百寮,以禮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禮。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絕餮棄欲,明辨訴訟。 其百姓之訟,一日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歲? 頃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聽讞,有財者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 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 是以無匿人善,見惡必匡。其諂詐者,則為覆國家之利器,為絕人民之鋒劍。 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說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 其如此人皆無忠於君,無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 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姦者有官,禍亂則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寬。 因此國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聖王為官以求人,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盬,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於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意本,每事有信。 其善惡成敗,要在於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無信,萬事悉敗。 十曰,絕忿棄瞋,不怒人違。 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環無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眾同舉。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 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斂百姓。 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 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寮,無有嫉妒。 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悅,才優於己則嫉妒。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夫,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 故初章云,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間,可以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獨斷,必與眾宜論。 少事是輕,不可必眾。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眾相辨,辭則得理。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豐禦食炊屋姬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影片== <div style="float:left; margin:10px 10px 10px 10px"> {{#evu: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SdWHsX34aU |alignment=center |dimensions=480 |container=frame |description=教科書に載ってない十七条憲法の嘘|小名木善行 }} </div> {{-}}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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