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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1105/10efa82d22ee40e5a2225e28ca4c3d7b.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51741056_30139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于2010年6月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原始基金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我基金会宗旨为:助文化艺术人才成长,促中华文化艺术发展。主要资助文化艺术领域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研究交流、普及推广、资料搜集等公益活动。基金会内设[[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我们的使命== 弘扬继承宣传中国的[[文化]]艺术,帮扶有意义的公益活动<ref>[https://www.sohu.com/a/458226386_100170596 公益活动包括哪些内容?],搜狐,2021-03-31</ref>。 ==我们的愿景== 在文化艺术领域,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所开展的[[公益]]活动,可以让更多的人受益,了解文化艺术,走进文化艺术。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助文化[[艺术]]人才成长,促中华文化艺术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news.sohu.com/a/530308099_121106875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f>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上海民生现代美术馆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7幢一层-A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文化[[艺术]]领域人才培养; (二)展览展示、研究交流、普及推广、资料搜集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文化艺术[[事业]]; (二)愿为本会承担工作或做出过积极贡献;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或“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有建议权、监督权、批评权;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从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员中产生,任届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并报请理事会[[讨论]]批准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基金会工作报告; (八)提议并报请主管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各机构主要负贵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增值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规范、有效的要求,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 (二) 开展公益[[项目]]所必需的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 (三)其他与基金会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1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09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center>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上海民生现代美术馆馆长甘智漪-艺术绘制城市名片</center> <center>{{#iDisplay:y3106ergmja|560|390|qq}}</center> <center>《时尚现场》专访艺术基金会负责人 JONI WAKA:支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年轻人从事艺术事业</center> <center>{{#iDisplay:f0022hju3lc|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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