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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公安警察'''<br><img src="https://twgreatdaily.com/images/elastic/TB0/TB055XABgx9BqZZICSKQ.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twgreatdaily.com/XxI44HAB3uTiws8KWVr9.html 圖片來自twgreatdaily]</small> |} jp|c='''公安警察'''|j=公安警察|hg=こうあんけいさつ|lead=yes是日本[[警察廳 (日本)|警察厅]]<ref>[http://www.yks.com.tw/chapters/9/knowledges/340 警察廳 (日本)],yks</ref> 和各都道府縣警察|都道府縣警察下公安部門的俗稱。 == 历史 == 公安警察的前身是[[特别高等警察]]。 [[駐日盟軍總司令|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SCAP)于1945年10月4日发布“人权指令”-93,去除对政治、公民及宗教自由的限制(备忘录)),决定废除[[特别高等警察]]。次田大三郎等内务官僚尽管废除了特高警察,但考虑到需要尽早恢复对反政府行为的“监察和内侦”,他们决定尽快建立一个用于代替特高警察的组织,即1945年12月19日起设置在[[內務省|内務省]]警保局的“公安课”和设置在警视厅及各道府县警察部的“警备课”。1946年2月至3月,警视厅及各道府县警察部的警备课陆续改称公安课,各警察署内亦设置了公安係。1946年8月,内务省警保局公安课分离成公安第一课和公安第二课,公安第一课成为“公安警察”的主力。此后内务省解体并废止,旧警察法制定,国家地方警察本部警备部警备课从5个係扩充到了18个係。1950年前后,被[[公职追放]]的前特高警察官中很多人当上公安警察,在工作中活用特高警察时期的经验和技术。1954年的警察法|警察法|新警察法通过[[警察廳 (日本)|警察厅]]和都道府県警察|都道府县警察使警察机构中央集权化,这也促进了公安警察的扩充和效率提高。 == 公安搜查 ==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与保密方面的原因,公安搜查只由公安警察官进行。公安搜查中存在很多视察工作,例如视察对象团体的集会,以及追踪团体成员,调查其有无违法行为。有时公安警察也会设宴款待团体成员,使他们成为合作者,以便收集相关信息。由于相关犯罪的特殊性,搜查并不一定在事件发生后进行,尚未扰乱公共秩序的可疑对象也可能受到公安搜查。 公安警察官与其他部门警察官处理同一案件时不会互相交换信息,这在警察内部被认为是秘密主义。过去在連続企業爆破事件|连续企业爆破事件、[[警察廳長官狙擊事件|警察厅长官狙击事件]]等大规模事件中,警视厅的公安部和刑事部|刑事部 (日本)|刑事部曾共同将人手投入到一个特别搜查本部,但双方的信息相对分散,未能充分共享调查到的信息。警察厅长官狙击事件时,一位信奉[[奥姆真理教]]的警视厅警察官据传就在案发现场,南千住警察署特别搜查本部的公安部公安第一课人员随后对其予以拘留,但直到事情聴取|事情听取阶段也没有向同一特别搜查本部的刑事部人员说明,这对案件调查实际上造成阻礙。 公安搜查的费用基本上不对外公开,外界对预算分配的妥当性难以作出判断。2010年曾曝出警视厅公安部公安第二课巡查部长诈取经费的事件。 此外,公安搜查中也有搜查工作采用不法手段被曝光,结果引发问题的事例(如菅生事件)。有时也会进行有骚扰嫌疑的跟踪行为。 公安警察搜查对象内团体的成员可能会被微罪逮捕,以刑事、交通案件为由对监视对象团体进行家宅搜索的事例亦有发生。受逮捕者可能最后不会遭到起诉,但逮捕不如说只是一个出发点,通过逮捕后的事情听取和扣押资料进行信息收集和内情分析才是公安警察的目的(这种逮捕理想下称为別件逮捕|别件逮捕)。 警方有时会在搜查阶段中对[[电话]]进行[[竊聽|窃听]],或是做出[[偷拍]]等行为,该做法因有侵犯人权之虞而多次遭起诉。在日本共産党幹部宅盗聴事件|日本共产党干部住宅窃听事件中法院曾判定警方行为违法,但在1999年犯罪捜査のための通信傍受に関する法律|通信傍受法制定前,这种搜查方法事实上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公安警察内部对偷拍(盗撮)和窃听(盗聴)有特殊称呼,分别为“秘摄”(秘撮)和“秘听”(秘聴)。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99 國防;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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