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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公告地價''' </p> |- |<center><img src="https://img.ltn.com.tw/Upload/business/page/800/2021/04/27/17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45430 圖片來自ltn] </small> |} '''公告地價'''為[[台灣]]的一種[[土地]]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ref>[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45430 公告地價],ltn</ref> 另有'''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例如官司糾紛時)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 此一措施理論在於[[孫中山]]所提出的「[[三民主義#漲價歸公|漲價歸公]]」:「土地持有人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願多報,也不情願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 ==弊端== 公告地價制度隱含極大弊端,雖然[[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明訂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但是評定地價的地方政府部門並無強烈[[動機]]去頻繁更新或是確實審核公告的數字,在2003年後台灣盛行[[炒作房價]](尤以[[大台北]]區為甚)之後公告地價制度掀起極大檢討聲浪,因為諸多不動產稅負和交易稅都跟此公告地價掛勾,若是公告地價與市價產生極大落差時,會造成[[投機]]人士炒作房屋或[[囤積]]房地的成本大減,從而吸引更多人投入此一行為,產生惡性上漲的循環。 此一公告價與市價脫鉤弊端的成因有三: *[[公務員]]人力不足,動機也不足去頻繁查核、更新、列管每一筆房產的實際市價。 *在[[選舉]]的制度下,如果依循上漲市價去照實調高公告地價,幾乎小至所有自有房屋的家庭;大至地主、財團企業的稅負都會經常性頻繁增加,造成得罪選民選票流失的結果。 *孫中山當初的設計是[[所有權]]人不敢報少,怕政府照價[[徵收]],然而近代政府極少無故強制徵收市區土地,怕得罪選民同時也因為沒有必要,所以當初設計的嚇阻性構想過於單純和微弱。 公告地價過低是造成台灣財富不均的主因之一, 因為過低的公告地價使得房屋稅賦過低,因此房屋變成了富人投資的標的,而其需求也大幅增加,更大幅帶動房價的高漲,這失去了住屋原始的意義,房屋的目的是提供民眾一般生活的必需品,而不是投資使用。而且過高的房價,不但使得財富重分配,且將一般民眾的財富移轉至富人。對一般平民而言,房屋是必需品,因其需求彈性低,容易剥削。而對富人而言,因為幾乎為免稅的房屋稅,使其變成像可變現的流動資產,這其實是對經濟最大的損傷, 變相鼓勵懶惰的富人, 以購買房屋,大量累積財富,而不思將資金做研發投資,或開發新創產業。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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