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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公共安全.jpg | thumb | 300px | 公共安全 <br> [https://www.ud.taichung.gov.tw/1342514/post 原圖鏈接] ]] '''公共安全'''(Public safety)是指保護個人、財產、物品不受到災害或事故等危險的威脅。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對公共安全的認識和評價也不相同。 *公共安全大致可以分為[[自然安全]];[[地震]]、[[海嘯]]等;人為安全;社會秩序、治安突發事件(如罪案或工業、交通等事故)。 *公共安全是指保護個人、財產、物品不受到災害或事故等危險的威脅。 **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對公共安全的認識和評價也不相同。 ... 重要的公共安全機構多半由政府設置,主要有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和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指揮系統、(臨時)防災中心。 *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秩序, 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各種活動的總和。 *具體包括針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事故和災害的預防監測、應急管理、預警準備、快速反應、指揮救援、收尾恢復、總結提高等環節。 ===公共安全檢查項目===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 *各單位於辦理內部整修與改善時,應優先注意是否違反相關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項目,以免違規受罰。 *各單位之整修工程多數與室內裝修有關,故請務必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 *參考法規(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參考法規(2):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ref name="清華大學">{{cite web |url=https://nesh.site.nthu.edu.tw/p/412-1009-12651.php?Lang=zh-tw | title=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清華大學| author= | accessdate=2020-08-25}}</ref> ===內政部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項目=== *一、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全面清查未申報營業場所並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執行成果按時提報直轄市、縣(市)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對違法(規)使用場所造冊追蹤列管,定期複查,其提案及決議執行情形,由上級機關據以督考。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就負責稽查取締項目,依照各該主管法規處理,其權責分工、處理流程及處罰依據如附表一。**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尚未訂定違法(規)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者,先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由各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檢查,如有新增業別依該原則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ref name="內政部營建署">{{cite web |url=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30-建築管理篇/10429-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html | title=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 language=zh | date=2011-10-07 | publisher=內政部營建署| author= | accessdate=2020-08-25}}</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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