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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侵吞'''<br><img src="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4973/d4973522.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01/1750032.htm 圖片來自ettoday]</small> |} '''侵吞'''、'''侵占'''(embezzlement),[[粤语]]中俗稱食夾棍、落格,是犯罪的一種。即是用不誠實方法,將第三者托付之財產轉移或隱埋。常見例子,公司出納員或收銀員,將老闆金錢轉往自己袋中;[[律師]]將當事人信託戶口內財物轉入自己手中;[[股票]]經紀或[[銀行]]將[[客戶]]投資轉入自己[[帳戶]];[[政府]][[官員]]甚至[[總統]]將公家賬戶轉入自己及親友名下。 侵吞可大可小,可能只有一角數元,亦可以上千萬過億,維持時間可能長至數年。以成本效益論(即被捕後刑罸除以所得金錢之比例),侵吞可算是各項財產犯罪之中最划算的方法。例如在便利店[[偷窃]]一百元貨品,可能被監禁一個月,平均每元坐監0.3天。相反,侵吞一億元之白領大盗,被判入獄十年,不過每元監禁0.0003天。 在[[普通法]]<ref>[https://wiki.mbalib.com/zh-tw/%E6%99%AE%E9%80%9A%E6%B3%95%E7%B3%BB 普通法],mbalib</ref> 下,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只要付托人有財產上的損失,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都算侵吞。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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