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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伊斯兰教1.jpg|缩略图|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亚'''(شريعة,Šarīʿa,ʃaˈriːʕa),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被称为'''伊斯兰法律'''(Islamic law)。]] '''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亚'''(شريعة,Šarīʿa,ʃaˈriːʕa),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被称为'''伊斯兰法律'''(Islamic law)。 == 适用范围 == 在部分[[伊斯兰国家]],受到伊斯兰法规范的不只[[穆斯林]],[[齐米]]亦包括在内。另外传统上,伊斯兰不承认「[[政教分离|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政教分离|政教分离]])的说法、并把放弃沙里亚视为一种[[叛教]]的行为{{请求来源}}。按沙里亚规定,不论多大多小,任何事物都不可置之于真主的法度(Ahkam)之外,均归类为天命(wajib)、嘉行(mustahib)、许可(mubah)、可憎(makruh)、严禁(haram)五大项。 理论上不论轻重大小,任何公然违反伊斯兰教导的行为,沙里亚均须介入,至于[[伪信者]]等尚未察觉者,沙里亚不得介入。伊斯兰教法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银行]][[金融]]业、[[商业]]法、[[合同法|合同法律]]、[[性别]]、[[婚姻]],和[[社会]]问题,但大体分为两大部分: #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 # 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纪之前,大部分伊斯兰教的学者学习伊斯兰教法并应用为法律理论的基本原则,他们既是学者又是[[法官]],所以伊斯兰国家亦没有律师这回事,律师的权力交由当事人和被告自己在庭上辨护,一切案件最终都交由法官裁决,速审速罚,判案亦以化解衝突,不至令双方日后留下积怨,保障穆斯林社会和谐为主。 只是,在真实情况中,大多数穆斯林政权都只会执行有利其政权统治的法律,对其政权不利(家族或[[独裁]]的[[世袭]]统治)的敏感法律(对于当时政权不利的法律)则普遍不採用。 一些地方实行伊斯兰教法时,规定仅适用于[[穆斯林]],例如[[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主要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伊斯兰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只限于个人和家庭事务,如婚姻、继承、离婚、叛教,改宗和监护权,及处罚违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不过也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为穆斯林的诉讼对方提交伊斯兰法庭处理<ref>[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fooc/2011/11/111104_fooc_malaysia_islamic_law.shtml 《记者来鸿:法律双轨?大马有人担忧》],BBC中文网,2011年11月4日。</ref>);亦有一些地方规定伊斯兰教法同样适用于当地的非穆斯林;伊斯兰教法的具体适用对象及涵盖范围视乎当地法律而定。 == 教法学派及教法学家 == {{Main|伊斯兰教法学}} 现在,伊斯兰教法有以下五个派别: ;逊尼派 * [[哈乃斐派]] * [[罕百里派]] * [[马立克派]] * [[沙斐仪派]] ;什叶派 * [[贾法里派]] == 当代的实施情况 == 根据各国各地区的情况不同,有如下的实施情况: * [[政教合一]]的国家:完全施行伊斯兰教法,如[[沙特阿拉伯]]、[[伊朗]]。 * [[政教分离]]的国家: ** 政府部分施行。在涉及婚姻、遗产继承等方面施行伊斯兰教法。 ** 族群内部施行。在非伊斯兰教国家生活的穆斯林族群在族群内部施行伊斯兰教法,主要集中在宗教功修、婚姻、丧葬、遗产继承等方面。没有强制约束力,类似道德约束。 ==争议== 部分国家,以及[[欧洲人权法庭]]等组织,认为伊斯兰教法指明的刑罚是残忍的。伊斯兰学者反驳称如果实施得宜,那些刑罚可以阻吓犯罪。<ref>cite news http://news.bbc.co.uk/1/hi/2977446.stm |title=Debate rages over women and Sharia |publisher=BBC News |date=2003-06-11 |accessdate=2007-05-01}}</ref>伊斯兰教法被一些国家付诸实施时,不时引起国际媒体的批评,尤其当被执行的判刑被认为严重偏离所谓的国际人权标准。 其中对已婚[[通姦]]、[[亵渎]]伊斯兰教、[[叛教 (伊斯兰教)|叛教]]及[[同性恋]]者施行死刑,对[[偷窃]]者斩手,对[[婚前性行为]]或饮[[酒]]、吸淤者[[鞭打]],不承认[[多神教]]徒、[[异端]]信徒和[[无神论者]]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后两者)。<ref>[http://www.hrw.org/reports/2004/nigeria0904/5.htm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Shari'a in northern Nigeria]</ref>穆斯林则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借题发挥,别有用心,并不是真正关心穆斯林世界」,「对法制背后收到的阻吓作用,社会的稳定作用等视而不见」。双方在法律和人权标准上的迥异,核心价值亦不同,导致时有衝突。 [[印尼]][[亚齐省]]一位警官已宣佈,该地立法机关提出的一项法案会向所有非穆斯林、武装部队及执法人员实施伊斯兰教法。在此前的2006年3月,[[德新社]]警告「[[塔利班]]式伊斯兰警察在印尼亚齐施行恐怖」。<ref>[http://www.sacbee.com/24hour/religion/story/3285184p-12110557c.html Draft law on Indonesia's Aceh province to impose Islamic law on all residents]dead link|date=2017年1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 Associated Press / The Sacramento Bee, May 24, 2006</ref><ref>[http://www.thestandard.com.hk/weekend_news_detail.asp?pp_cat=31&art_id=18092&sid=7807661&con_type=3&d_str=20060506 Indonesia's dilemma] ebarchive]|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919063742 http://www.thestandard.com.hk/weekend_news_detail.asp?pp_cat=31&art_id=18092&sid=7807661&con_type=3&d_str=20060506 |date=2009-09-19 by Vaudine England, The Standard - China's Business Newspaper, May 6, 2006</ref><ref>[http://www.asia-pacific-action.org/news/dpa_islamicpoliceterrorizingaceh_100306.htm Taliban-style Islamic police terrorizing Aceh]dead link|date=2017年11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 Deutsche Presse Agentur / ASAP Aceh News, March 10, 2006</ref> 2008年2月,时任[[英国]][[坎特伯里大主教]][[罗恩·威廉斯]]在公开演说中希望英国和[[基督教]]社会引入部分伊斯兰教法解决涉及[[穆斯林]]的法律问题,引起争议。 “为美国行动”(Act for America)的创始人布里吉特·加百列批评伊斯兰法极端压制妇女权利,它要求妇女在嫁给穆斯林后,必须对丈夫俯首帖耳,百依百顺;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伊斯兰法明显偏向丈夫,妻子可能更会受到处罚。<ref name=voa2015>Cite news |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t/legal-issues-20150130/2622484.html |title=法律窗口:伊斯兰法成美国法官断案的头疼问题 |publisher=美国之音 |date=2015-01-31 |accessdate=2015-02-27</ref> 一些专家警告说,伊斯兰教法对西方国家的渗透已经对西方价值观构成巨大威胁。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州长[[鲍比·金达尔]](Bobby Jindal)批评伊斯兰教法与现代社会的自治、平等和人类尊严的观念是完全格格不入的。金达尔说,极端派穆斯林既想来美国,又拒绝融入美国社会,拒绝接受西方的价值观,甚至还自立地盘,这对美国以及所有西方国家十分危险。<ref name=voa2015/> == 参考文献 == {{Reflist}} VOA === 参见 === * [[伊斯兰教法学]] ** [[伊斯兰婚姻法学]] * [[叛教 (伊斯兰教)]] * [[吉哈德]] * [[伊斯兰主义]] *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 [[唯独古兰经]] * [[伊斯兰恐怖主义]] [[Category:200 宗教類]] [[Category:250 伊斯蘭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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