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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www.kfzimg.com/sw/kfz-cos/kfzimg/ebbdddab/464d376c8beb7b18_s.jpg width="230"></center> <small> [https://search.kongfz.com/product_result/?key=%E5%9F%BA%E7%9D%A3%E6%95%99&status=0&_stpmt=eyJzZWFyY2hfdHlwZSI6Imhpc3RvcnkifQ==&pagenum=2&ajaxdata=1 来自 孔夫子旧书网 的图片]</small> |} '''以眼还眼'''(希伯来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来圣经]]》中常提到的术语,为防范犯罪、作恶、或恶意伤人者,意为当你令别人有什么损失,你也应有相应的损失(必要接受律法订定的制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传统的同态复仇(拉丁语:lex talionis)理念。 1517年,神学家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反对放纵[[欧洲]]建立的拉丁教会。而他们共同秉持的“简化宗教手续,人人皆为神父”等理念<ref>[https://www.sohu.com/a/343890731_483111 宗教改革500周年:马丁·路德在沃尔姆斯大会],搜狐,2019-09-27</ref>,则最终导致了基督教中“新教”的诞生<ref>[https://www.sohu.com/a/350909931_612665 神圣罗马帝国(16)基督教再次分裂——新教诞生记],搜狐,2019-10-31</ref>。 ==简介== 在旧约圣经里的《[[出埃及记]]》《[[利未记]]》与《申命记》与之中,曾经有过认同以眼还眼的对等报复方式。 但是,在这些律法制定/颁布之时,还没有人去伤害别人,还未有人触法;观察这三处经文,其制定意义在于防范作恶,除去恶行,胜于容许报复之行为。此法在于:“事先警告未来会触犯者(会恶意伤害人者)”,不要随便伤害人、杀人,不然就有这样的律法要制裁作恶者。特别在《申命记19章21节》的上文:《申命记19章15至20》已明言,这是针对那恶意作假见证,要污陷无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记19-20节: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 在山上宝训中,耶稣劝导信徒放弃复仇式的以眼还眼: 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 ——太 5:38–39 当代圣经中文译本 一些学者认为这是耶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难的信徒不去寻求任何直接的补偿。 [[罗马]]书中则暗示复仇将被留到上帝怒火降临之时,届时一切不义都将被一一清算。 伊斯兰教 犯偷窃罪在不少阿拉伯[[国家]]要以断手酷刑伺候,若犯奸淫罪还会被强迫去势或丢石头砸死。鞭刑是回教国家传统戒律,此外,近来有一以眼还眼的案例:伊朗妇女巴赫拉米在被泼酸导致眼盲,法庭对加害人采取以眼还眼制裁,名为马吉德的男子也必须以强酸弄瞎双眼。 ==视频== ===<center> 以眼还眼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科普:世界三大宗教的趣史</center> <center>{{#iDisplay:q0315rmfiiq|560|390|qq}}</center> <center>人类发展史上宗教与科学的关系</center> <center>{{#iDisplay:e09623vpsc3|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200 宗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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