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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jpg|350px|缩略图|右|<big>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big>[http://epaper.gmw.cn/zhdsb/images/2012-01/11/05/res02_attpic_brief.jpg 原图链接][http://epaper.gmw.cn/zhdsb/html/2012-01/11/nw.D110000zhdsb_20120111_1-05.htm?div=-1 来自 光明网 的图片]]]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ref>[http://www.kaoyan365.cn/ziliao/zhuanyeke/70921.html 2017考研:中国新闻史大事件(11)],中公考研 网,2016-07-26</ref>。 ==部门职权及历史==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的部门。新闻总署的工作接受[[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执行国家的新闻政策及有关新闻的法律、法令、施政方针; #对所属的设、局、校,就主管的业务颁布决议和命令,并督促审查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就所属工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提出议案; #指导并协调所述单位的工作关系、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等工作; #编订并审核本署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和经费管理。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12月7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通过决议,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80710.html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百问中文</ref>。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撤消后,将[[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划归[[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将原英语广播的工作并入新华通讯社;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负责;对外宣传、出版等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另设[[外文出版社]]负责办理;撤销新闻摄影局,将其负责的新闻摄影业务划交新华通讯社负责,[[画报]]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下属的[[人民美术出版社]];原新闻总署办公厅负责的报业管理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财务、人事等行政工作并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 ==署长== [[胡乔木]](1949年11月-1952年8月) ==视频== ===<center>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原始影像</center> <center>{{#iDisplay:y09295ska7u|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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