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8.107.149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的原始碼
←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0.itc.cn/images01/20210430/b11054942a514f208de9beec6da9799f.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63936256_100217607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Shanghai Coatings and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DTA)。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由长三角洲地区染料、涂料、颜料、助剂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主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前身是上海染料农药工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1月,是上海早期的协会之一。2002年在上海市协会改革调整中,上海染料农药工业行业协会更名为上海染料行业协会。2005年由于行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推进涂料染料[[产业]]的共同发展,上海染料行业协会<ref>[https://m.sohu.com/a/160569614_99943162?ivk_sa=1024320u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搜狐,2017-07-28</ref>按规范程序更名为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本会1994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被评为上海市先进行业协会。《上海染料》期刊,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是全国石化系统的优秀期刊。 ==协会简介== 本会现有会员单位149家。会员成员主要分布在上海市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在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产品从涂料、油漆到涂料原材料,从纺织染料、食用色素到油墨和有机、无机颜料,从[[涂料]]、染料助剂到化工专用机械,从大化工到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合法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和其他方面的关系,推进会员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4、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技术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及标准的审核; 5、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品牌建设,开展管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会员企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6、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价格协调等工作; 8、主办《上海染料》[[期刊]]、开展广告业务,每月出版协会通讯; 9、承担中国染料工业协会有机颜料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协会有独立网站为会员单位服务,报道协会活动信息和[[产品]]介绍; 11、设立职称咨询站,受理职称申报工作; 12、设立[[大学生]]、青年见习基地。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Dope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DD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地区涂料、染料、[[颜料]]、助剂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市社团管理局。协会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 务===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规划、[[信息]]、调研、咨询、统计、培训、会展、办刊。 第七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调查研究行业情况,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之事项。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和其他方面的[[关系]],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和市场预测、科研的信息,协助推广会员的[[产品]],协助或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学会与企业的交流,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五)、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组织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会员企业素质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通报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的情况。 (八)、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经理事会备案后,会藉即行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员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法[[破产]]和撤消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返回「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