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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4.itc.cn/q_70/images03/20230402/5ef55ac880744fa196dad69df7cb1465.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662095888_73420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上海市水利学会''',成立于1991年5月14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号,水利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 ==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 (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水利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ocie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缩写SSH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水利]]行业科技人员和从事水利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管理、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ref>[http://news.sohu.com/a/562341167_120578424 什么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干什么],搜狐,2022-06-30</ref>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利科技的发展,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上海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贡献。 第五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交往; (二)参与国家或地方水利科技政策和水利项目课题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和科技建言; (三)接受社会各界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优秀项目评选、技术职称评定和标准化审议等工作; (四)普及涉水科学技术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举办各项培训,提高会员学术与业务管理水平; (六)组织水利科技参观[[考察]],扩大会员学术视野; (七)召开本会年会,办好本会刊物、简讯,定期评选优秀水利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定期出版学术论文集; (八)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水利学会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水利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ref>[https://www.sohu.com/a/404640394_264545 【干货分享】如何做好讲师? ],搜狐,2020-06-29 </ref>等中级以上职称且与本会有关的科技人员; 2、在读与本行业相关的硕士、博士和博士后;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以及学者; 4、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学科[[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5、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具有特殊条件人员。 二、单位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法人单位; 2、与本会专业相关,能够常年参加或协助本会组织有关活动,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3、上海市各区(县)水利学会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资深会员 加入本会年限2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5周岁的会员,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本会资深会员: 1、在本会各[[专业]]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 2、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需由二名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二、单位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发给本会单位会员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个人会员撰写的学术论文可优先在学会刊物上发表; (八)单位会员可在本会网站上免费报道本单位可公开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深会员除了可享有上述权利外,同时享有:个人获得的相关学术成果可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撰写的学术论文可直接在学会刊物上发表、可被本会各专业委员会邀请参加科技评价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或协助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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