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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712/94eb9f133a28424db6733f8ef46b17ec.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26249120_74272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20多年来,上海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日益完善,办学特色丰富,办学层次多样,[[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为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机构简介==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其工作范围覆盖全市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上海民办教育协会的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ref>[http://news.sohu.com/a/535894680_121106908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搜狐,2022-04-07</ref>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全市的民办教育工作者,学习政策法规,加强民办教育的自律和自主管理,沟通政群关系,反映民意民情,规划学校发展,维护学校权益,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改革研究,分享改革经验,持续促进上海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MENT EDUCATION,缩写是 SAN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f>[http://www.cnca.gov.cn/xxgk/rsgl/kldp/201602/t20160219_47173.shtml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ref>的规定,由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民办大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等,以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自律[[管理]]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协会凝聚、协调、促进、自律的作用,拓展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的渠道,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规范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学习,切实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三)维护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四)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发挥民办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五)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应用研究,探求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律,指导办学实践; (六)推动本市、国内和国际民办(私立)学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共享经验,提升本市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总结推广民办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成果]],推荐或评选表彰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接受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承办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咨询培训、学术研修、承办委托事项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在开展活动中恪守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他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范围为: (一)经国家[[教育部]]、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民办大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 (二)从事民办教育研究的研究机构; (三)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办学人员。 (四)上述(一)、(二)款为单位会员,(三)款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符合本会会员入会范围。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关心、支持本[[团体]]的工作,主动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 (九)参与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视频== ===<center>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2021年第四届IEIC媒体采访 | 高德毅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上海市人大外事委和侨民宗委主任</center> <center>{{#iDisplay:z330435pc1k|560|390|qq}}</center> <center>市民办教育协会举行2020年迎新晚会举行</center> <center>{{#iDisplay:v30529kbwvu|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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