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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齊玉苓案'''<br><img src="https://m1.aboluowang.com/uploadfile/2020/0628/20200628122606874.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tw.aboluowang.com/2020/0628/1470527.html 圖片來自aboluowang]</small> |} '''齊玉苓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憲法]]司法化後的首次法律判決。由於本案為首次引用憲法法條所進行的判決,在[[中國大陸]]法學界造成極大的爭議和反響,成為法律和教育學者陸續研究評論的個案,亦有“中國21世紀憲法第一大案”之稱。 1990年,就讀[[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應屆生齊玉苓(本名齊玉玲),原順利考取[[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但被同班同學好友陳曉琪(本名陳恒燕)頂替,陳曉琪父親陳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勢力,買通學校行政人員,冒名頂替齊玉苓成為該校學生長達八年的時間。1998年齊玉苓不堪身分地位的損失以及家人遭到陳克政的暴力威脅,憤而向山東省[[棗莊市]]<ref>[https://www.sdta.com.tw/sightseeing/sightseeing_citycontent.aspx?city_name_db_id=213 棗莊市],sdta</ref> [[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1999年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後,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後,于2001年进行終审判決,引用憲法第46條,被告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的姓名權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單位需賠償齊玉苓總共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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