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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香港警察與性工作者關係'''<br><img src="https://pic2.zhimg.com/80/f10db07959330b92fc00d0abf7076a85_720w.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zhuanlan.zhihu.com/p/19575962 圖片來自zhihu]</small> |} '''香港警察與性工作者關係'''泛指[[香港警務處]]或個別警務人員與[[性工作者]]或性工作活動之間的關係。表面上警察與有組織的性工作者是對立的,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17條:「任何處所由超過二人主要用以賣淫用途即可被視為『賣淫場所』。」因此警方亦會拘捕相關組織的人員,但法例不容許警員拘捕[[一樓一鳳]]的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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