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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张子野年八十五尚闻买妾述古令作诗》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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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br><img src="https://song.gushiwen.cn/authorImg/sushi.jpg" width="180"></center><small>[https://so.gushiwen.cn/authorv_3b99a16ff2dd.aspx 苏轼]</small> |} 《'''张子野年八十五尚闻买妾述古令作诗'''》熙宁六年(1073)作于杭州。张子野:名先,[[湖州]](今属浙江)人,天圣八年进士,初为宿州掾,后以秘书丞知吴江,改嘉禾判官,晏殊知永兴军,辟为通判,复以屯田员外郎知渝州、安州、虢州,以都官员外郎致仕,著有《安陆集》及《张子野词》。述古:即杭州知府陈襄,见《和陈述古拒霜花》。 <ref>[https://so.gushiwen.cn/authorv_3b99a16ff2dd.aspx 苏轼 古诗文网]</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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