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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七绝二首》原文、注释、译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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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br><img src="https://song.gushiwen.cn/authorImg/sushi.jpg" width="180"></center><small>[https://so.gushiwen.cn/authorv_3b99a16ff2dd.aspx 苏轼]</small> |} 《七绝二首》元丰二年(1079)七月,苏轼以“衔怨怀怒”“包藏祸心”的罪名被捕入狱,罪证便是苏轼的一束诗文。这便是历史上的“乌台诗案”。原来苏轼请求补外以来,有时在诗文中流露一点牢骚,有时对新法表示了不同意见,有时针砭新法流弊,其目的无非是“缘诗人之义,托事以讽”。这两首诗即被当时言官何正臣之流视为罪证之一部分。两首小诗写于熙宁六年(1073)杭州通判任上。<ref>[https://so.gushiwen.cn/authorv_3b99a16ff2dd.aspx 苏轼 古诗文网]</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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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七绝二首》原文、注释、译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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