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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舊金山和約'''<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cacheimg/c1/fc/bbe3657c3cca76a7d9e69f6812c7.jpg" width="280"></center><small>東亞島嶼爭端的緣起:舊金山和約<br>[https://www.itsfun.com.tw/%E8%88%8A%E9%87%91%E5%B1%B1%E5%92%8C%E7%B4%84/wiki-0582863 圖片來自華人百科]</small> |} '''舊金山和約'''又稱'''對日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和約的目的是解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聯合國託管理事會]][[託管]]。這些規定造成日後[[南千島群島]]、以及[[臺灣法律歸屬]]、日韓領土[[紛爭]]的主權爭議。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成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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