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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联邦制1.jpg|缩略图|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视国家领导人为君主或民选领导人,联邦制可分为[[联邦共和国|联邦共和制]]和[[联邦君主制]]。]]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视国家领导人为君主或民选领导人,联邦制可分为[[联邦共和国|联邦共和制]]和[[联邦君主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ref name="孙关宏">cite book|author=孙关宏|title=政治学概论|publisher=复旦大学出版社|year=2003|pages=119-120|isbn=7309036611</ref>,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多重国籍|双重国籍]]。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份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联邦成员身份参与各个[[国际组织]]。 联邦宪法未指明属[[联邦政府]](或上级行政区宪制文件未指明属上级行政区政府)之[[权力]],即属地方(或下级行政区)所有,称为「剩馀权力」或「保留权力|Reserved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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