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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義務.jpg | thumb | 300px | 義務 <br> [https://kknews.cc/education/k824xy8.html 原圖鏈接] ]] '''義務'''(Duty)。拉丁語:(debere或debitum),本來是指[[債務]],變成古法語devoir的過去分詞due。變成中古英文duete,最終成為英文名詞,意指[[虧欠]]的債務,應該要做的事。類似的名詞還有obligation、liability等。 *漢語譯名最早來自丁韙良譯《萬國公法》,其中使用了權利與義務的譯語。這個譯作流傳至日本後,影響了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箕作麟祥的著作又反過來影響了中國。 *有兩個意思: **一個人在法律或道義上所應負的責任,如[[兵役]]、[[贍養]]等,包括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一個人在沒有責任的情況下無償地做一件事,如義務勞動、義工等。 *義務是情願、志願、應該。“權利”的對稱。①又稱“社會責任”、“直接社會義務”。 **社會普遍認為的為了滿足一定社會關係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其他人應作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其他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一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 **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法律權利”的對稱。又稱“法律義務”。法律規定權利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的責任,是保證法律權利得以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對一定的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和各部門法以及其他標準,可以對法律義務作出不同種類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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