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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904/3b3068fdb0834eac9c47942858bd3a7d.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38642526_66059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梅山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隶属[[宁波海关]]。 2012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宁波港口岸扩大开放的批复》(国函〔2012〕14号),现就[[海关]]机构设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港口岸梅山港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机构规格为正处级,隶属宁波海关。 二、梅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请你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署人〔1992〕1685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署办财〔2000〕93号)商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三、梅山海关所需监管场所、查验场地及其软硬件设施,请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ref>[https://www.sohu.com/a/254198996_100021064 【法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搜狐,2018-09-16</ref>(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的有关要求商当地[[人民政府]]办理。 四、梅山海关由你关负责筹建,筹备期间对外不开办业务,具体开关日期需经总署验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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