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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文化資產保存法''' </p> |- |<center><img src="https://www.govbooks.com.tw/bookpic/1010700536_01.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fault.moeacgs.gov.tw/MgFault/ 圖片來自moeacgs] </small> |}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中華民國]]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而立之法,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均依此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該法最早於1982年制定,於2005年進行整體性與結構性的修法,2016年進行全文修正,現時共有11章、113條。 根據最新該法,文化資產為具有各種價值經指定或登錄而成的事物,有形文化資產分為[[古蹟]]、[[臺灣歷史建築|歷史建築]]、[[中華民國文化資產紀念建築類|紀念建築]]、[[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聚落建築群類|聚落建築群]]、[[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考古遺址類|考古遺址]]、[[中華民國文化資產史蹟類|史蹟]]、[[中華民國文化資產文化景觀類|文化景觀]]、古物<small>([[中華民國國寶|國寶]]、[[中華民國重要古物|重要古物]]、[[中華民國一般古物|一般古物]])</small>與[[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自然地景與紀念物類|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等九類,無形文化資產則分為[[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藝術類|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口述傳統類|口述傳統]]、[[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民俗]]、[[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傳統知識與實踐類|傳統知識與實踐]]、[[中華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類|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等六類<ref>[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文化資產保存法(2016年版最新版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ref>;除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由[[農委會]]主管外,其餘各類均由[[中華民國文化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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