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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排他權.jpg | thumb | 300px | 排他權 <br>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IPNC_201014_0501.htm 原圖鏈接] ]] '''排他權'''(exclusive right)[[獨家授權]];專利權,在從業的這幾年中,發現認為只要擁有[[專利權]]即可以放心[[生產]]、[[販賣]],而不用擔心被告的大有人在。 *不少人在收到警告函或被起訴之後,更發出這樣的疑問;為何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 *在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這句話可推知: *專利權是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另外,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若你擁有的專利權是甲物,則你便擁有排除他人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甲物的權利。 *傳統上,排他權是指使用智慧財產權制度防止競爭對手進入自己的市場地盤,將專利看作一種用以阻擋潛在競爭對手的“法律牆或法律壁壘”,排除他人從事一系列特定行為的權利。從廣義上說,排他權是包括專利和其他各種智慧財產權在內的各種有形和無形財產的財產權的精髓。 *正確使用智慧財產權資產的關鍵在於,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工具(商業秘密、專利、商標、外觀設計及版權等)看作建立商業關係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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