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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臺灣監察御史''',簡稱'''巡臺御史'''。為[[臺灣清治時期]]的1722年-1769年期間,設置於[[臺灣]]的[[監察御史]]。18世紀,臺灣行政區劃為[[臺灣道]],而與其他省道相同,巡臺御史通常為[[滿人]]及[[漢人]]各一。 [[監察御史]]為清朝監察機關官職。巡臺御史職品等為從五品文官,品等雖比[[臺灣道]][[道員]]的正四品低,不過官小權重。不僅可對臺灣道所屬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臺灣道所屬行政官員之權利,除此亦可在監察過程中對臺灣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其體制性質類似[[中華民國政府]]現今的[[監察院]]。 1722年開始派任的巡臺御史,初期以赴任派實為原則,也就是留臺者必須等接任者方能卸任。1751年起,改「著三年,事竣即回,不必留駐候任」。1769年,巡臺御史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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