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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亲''',又称“姻亲”。因[[婚姻]]夫与妻的本生亲属所发生的亲属关系。在唐、宋法律中,妻亲包括在外亲之内。自[[明代]]以后,[[法律]]专设妻亲一项。妻亲包括妻子的父母([[岳父]]、[[岳母]])、兄弟(内兄弟)姊妹(妻姊妹)、侄([[内侄]])。 妻亲一词,来源甚早。《尔雅》云:“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兄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妻之姊妹同出为姨,女子谓姊妹之夫为私,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兄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女子之子为外孙、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姊。女子谓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长妇谓稚妇为姊妇,姊姐谓长妇为姒妇——妻党。” 妻的范围包括妻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妻伯叔姑及其配偶,妻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大清律例》所制《妻亲服图》《妻为夫族服图》是配偶一方为其亲属死后的丧服制度,而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所制的《妻亲亲等图》则系规定妻亲的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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