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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ig> ''' |- | <cente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bkimg.cdn.bcebos.com%2Fpic%2F908fa0ec08fa513db108c00f3c6d55fbb3fbd945&refer=http%3A%2F%2Fbkimg.cdn.bcebos.com&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50637024&t=5f0b02f6b1b545e81850ecabff6fc576 width="250"></center> <small>[http://www.mof.gov.cn/404.htm 来自 财政部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名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类 型 细则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 2009年1月1日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f>[http://www.mof.gov.cn/404.htm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2020-01-18</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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