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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edit|time=2019-09-18T09:03:57+00:00}} '''女王会同国会'''或'''女王会同议会'''('''Queen-in-Parliament''')是[[英联邦王国]][[宪法]]术语,指君主作爲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男性君主在位时称'''国王会同国会'''或'''国王会同议会'''('''King-in-Parliament'''),也称'''君主会同国会'''('''Crown-in-Parliament''',或“君临国会”),在[[英国]]全称是“奉天佑女王/国王会同国会”('''Queen/King in Parliament under God''')。<ref>[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200708/ldselect/ldeucom/62/62weg19.htm 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ref><ref>[http://www.cofe.anglican.org/news/pr2008.html Cofe.anglican.org]</ref><ref>[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708/ldhansrd/text/80305-0007.htm Publications.parliament.uk]</ref>此术语的直接含义是君主以并按照她(他)的国会或[[议会]]的建议及同意行使权力(如当地议会为两院制,则包含上下两院)。“女王会同议会”的实际操作方式基本是:议会通过法案后,法案递往君主或(在君主任命总督、副督等代表行使权力的地方)总督、副督等代表,在君主或其代表给予[[御淮]]后,法案成爲法律生效;此类一级立法称爲“国会(议会)法令(Act of Parliament)”。法令也可以规定二级立法,可以由[[女王会同枢密院|君主]]以行政命令方式颁佈,经由议会简单同意或仅须议会不否决即可生效。 君主(Crown)作爲议会一部分的概念是[[西敏制]]下权力合併的产物,即政府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合併。此概念是西敏制政治体制的重要概念,发源于[[英格兰]]并在[[英联邦]]及其他国家广泛使用。与其不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至于英联邦王国中使用的包含“君主”、“国王”、“女王”的具体术语,则反应英联邦王国传统宪政理论中认爲君主是国家主权或最高权力所在,但此权力委予选举产生或受任命的官员行使。在联邦制的王国(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中,其联邦州或省自身作爲拥有主权的政体也有自己的“女王会同议会”概念,但不适用于其它(非主权政体的)行政区域(例如加、澳的领地、地区)——这些地方的议会权力来自联邦议会赋予,而不是君主直接赋予的。类似的,英联邦王国内的市议会和其他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来自上级政府立法所赋予,因此也没有“君主会同市议会”之类的概念。 由于君主是议会立法程序的必须部分,因此英联邦王国(及其联邦州、省等)的法令的{{link-en|颁佈条文|enacting formula}}(enacting clause)通常会提到君主以及议会的议院。例如,英国国会的法令开头是: :“经由最优秀的女王陛下,以并按照在此届国会与会的神职及俗职贵族以及平民的建议及同意,并以其权力,立法如下…… (BE IT ENACTED by the Queen's most Excellent Majesty,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and Commons, in this present Parliament assembled, an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same, as follows...)”。 按照英国现代法律,某些法案可以由下议院跳过上议院直接立法,在这种立法中颁佈条文的措辞会有不同。 加拿大也使用类似的颁佈条文: :“女王陛下,以并按照加拿大上议院及下议院的建议及同意,现立法如下……(NOW, THEREFORE, Her Majesty,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Commons of Canada, enacts as follows...)”。 [[港英时代]]的香港立法也有类似的颁佈条文,但是由于香港是总督代管的殖民地,香港使用的颁佈条文是: :“本条例乃由获女王陛下授权的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之意见及得该局同意而制订”<ref>《[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9A%87%E5%AE%A4%E8%A8%93%E4%BB%A4 1843年皇室训令]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1017200101/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9A%87%E5%AE%A4%E8%A8%93%E4%BB%A4 |date=2015-10-17 }}》第二十五条</ref> 但是,由于在一些国家的宪法里君主是议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提及议会即可,无需特别提到君主。例如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颁佈条文是: :“澳大利亚国会立法(The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enacts)”, 而[[图瓦卢]]使用的颁佈条文也是类似的: :“经由图瓦卢国会立法……(ENACTED by the Parliament of Tuvalu...)”。 但两种条文可能就议会还是女王是主要立法机构在概念上有区别。<ref>{{cite book|author=Greg Taylor|title=The Constitution of Victoria|year=2006|publisher=The Federation Press}}</ref> 一些本身不是主权政体的立法机构,如其立法按照法律必须获得御淮,也可以在颁佈条文中提及。例如现代的苏格兰议会的权力由英国国会赋予,但其立法必须获得御淮方可生效。因此苏格兰议会立法在全称前标有这样的文字:“此苏格兰议会法令之法案在某日由议会通过并在某日获得御淮(The Bill for this Act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was passed by the Parliament on DATE and received Royal Assent on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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